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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附加承諾不能成為空頭支票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6日 05:45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吳銘 周松林

  據本報信息中心統計,在目前868家完成或進入股改程序的上市公司中,絕大多數上市公司的股改方案在承諾遵守法定的“鎖一爬二”流通限制之外,還附加了“五花八門”的各種有利于流通股東的承諾。由于承諾事項大多屬遠期事項,這些承諾能否得到徹底地落實;如果上市公司大股東違背承諾,有關部門有什么監管和約束措施來保障中小股東的利益,許
多投資者對此仍然心里沒底。

  承諾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的規定,非流通股股東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諾,應當與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實施監管的技術條件相適應,或者由承諾方提供履行承諾事項的保證,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有關人士認為,類似延長禁售期限的承諾,交易所和登記結算公司只需要對該部分股份加以鎖定即可,其得到兌現是有技術保障的。

  中小股東的另一個擔心是,這些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對此,專家認為,如果這些承諾形成了法律文件,比如是包含在股東大會通過的議案中,則應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得到遵守。如果大股東違約,作為合約另一方的流通股東可以啟動一定的法律程序,包括起訴等。但如果僅是大股東單方面的承諾,未經過股東大會決議或簽署協議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現實的情況是,絕大部分股改公司的非流通股大股東承諾,都是包含在股改方案中的,是方案不可分割的部分,并成為股東大會議案的一部分。因此,這些承諾都應該具有法律效力。

  承諾規矩不含糊

  為避免出現承諾人在股改方案中亂開“空頭支票”,在股改通過后又無法履行的情形,深交所規定,承諾人應制定與自身實際履約能力相適應、體現承諾人誠意的承諾事項,并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必須具有可操作性,深交所交易、結算系統在技術上能夠實現。

  在備忘錄中,深交所曾要求對于存在較大不確定性的承諾事項,如增持、認沽權利等,承諾人應自行或尋求其他資信良好的金融機構提供必要履約擔保。在指引中深交所進一步作出規定,要求承諾人提供可靠的履約擔保,否則應提供經該所認可的資信良好的金融機構的履約擔保。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未股改公司在年報中對股改時間都會作出承諾,對于這類承諾,交易所與市場也在時刻監管當中,深交所也在“誠信檔案”欄目中予以披露。

  在信息披露方面,交易所規定了保證賠償、聲明法律責任等必備條款,并要求承諾人在股改說明書中對承諾事項予以詳細披露,包括承諾類型、存在較大不確定性承諾事項的履約及擔保方案等,其中履約方案應至少包括履約方式及安排、承諾人履約能力分析、履約風險防范對策、未履約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履約擔保方案應至少包括擔保人介紹、擔保資質、擔保方式、擔保協議主要條款、擔保責任等內容。

  由于交易所明確規定,承諾事項是股改方案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諾人必須嚴格履行,從而強化了承諾人的法律責任,承諾人不能以“承諾只是自己單方面的行為”來回避自己的義務,給投資者法律依據來維護自己權益。

  保薦人責任不輕

  根據規定,交易所對于承諾事項履行情況進行監控,對有違背承諾事項的異常情況及時提醒承諾人,并按照監管部門的相關要求予以公告。目前該所在其網站“誠信檔案”欄目中,開設了上市公司“股改承諾”等專欄,定期公布已股改公司股改承諾事項,并披露上市公司股改承諾履行情況及違約記錄等相關資料,供投資者查閱,以發揮市場監督作用。

  實際上在承諾履行過程中,不光是承諾人,上市公司、保薦機構也有很大的責任予以關注或監督。深交所在指引中亦要求,上述單位應當實時關注承諾履行條件的變化情況,當承諾履行條件即將或已經達到時,督促承諾人及時履行承諾并披露相關信息。

  根據交易所在指引中的規定,保薦機構除了在保薦意見書中對履行承諾事項、擔保方案的可行性以及存在的風險發表意見外,還需要提出監督履行承諾措施的建議,以及承諾人違反承諾時保薦機構擬采取的措施,并在相關當事人承諾履行完畢前,對其進行持續督導。當承諾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其承諾,或有跡象表明承諾人將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承諾,以及承諾人或擔保人經營狀況與財務狀況發生重要變化,可能會影響其履行承諾的能力等情形時,保薦機構應當及時向深交所報告。

  履約情況須作總結

  深交所規定,對于“追送股份或現金”類承諾且觸發條件涉及上市公司業績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披露相應定期報告時,同時披露是否達到承諾履行條件的相關信息。當承諾履行條件觸發時,承諾人應按承諾條款在該定期報告披露后兩個月內予以實施。

  G索芙特在2005年年度報告披露后,觸發了追送條件,成為首家履行追送承諾的上市公司,正是依據了上述條款規定,這充分顯示了這一承諾事項保障機制的有效性。實際上,不僅承諾人在履行承諾完畢后,須向深交所提交“履約情況總結”,保薦機構也須在持續督導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深交所報送“保薦總結報告書”,詳細說明承諾事項的制定、履行的整體情況。對于保薦人的報告,深交所可以視情況予以公告;對于承諾人違反各項法律法規、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其承諾的,深交所還可視情況對其采取懲戒措施,并將承諾人不守信、不履行承諾的行為記入誠信檔案,予以公開。

  司法途徑是最有力保障

  股改是中國資本市場的制度性改革,其積極性得到了最高管理層的高度重視。在用優惠政策鼓勵和保障股改進程順利進行的政策下,管理層可以在政策傾斜上,對那些可能履約有瑕疵的公司采取限制性的懲罰措施,交易所也可以對其采取公開譴責、記入誠信記錄等手段,造成一定威懾力。《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規定,在股改中做出承諾的股東,如未能切實兌現承諾或者遵守約定,證券交易所對其進行公開譴責,中國

證監會則責令其改正,并在3年內不接受該股東及其重要關聯方作為發起人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
股票
申請,給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還需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但是,目前有些規定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比如說承諾人沒有履行承諾時,僅僅是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或者是公開譴責等,這些處罰相對于違反承諾的收益來說,可能不對稱。因此,權威人士也強調,無論從法律關系還是從經濟利害關系來講,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都是當事雙方,流通股東應該時時關注非流通股東的履約情況,如果出現非流通股股東不履約的情況,流通股東完全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司法途徑是最后的也是最有力的保障,同時相對于監管部門的監督,成千上萬的流通股東的監督也是最有效率、社會成本最低的。這位權威人士并呼吁司法部門應進一步降低相關訴訟的門檻和成本,以利于流通股東更好地利用司法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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