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記者 何鵬 北京報道
備受關注的合伙企業法修訂草案昨日正式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和現行法律規定相比,草案實現了三大突破:增加有限合伙制度、有限責任合伙制度,明確法人可以參與合伙。有關專家認為,這些修改有利于鼓勵民間投資,促進經濟發展。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嚴義塤25日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做草案說明時說,合伙企業法自1997年8月1日施行以來,對于規范合伙企業設立與經營發揮了積極作用。截至2003年,依據該法設立的合伙企業已達5.4萬家,連同依據《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設立的6.7萬家合伙企業,合計12.1萬家。他說,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現行法律的弊端也日益明顯,需要修改完善。
為了適應經濟發展,草案進行了三大修改:第一,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所謂有限合伙是指,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伙人與承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組成的合伙。這種組織形式運用到風險投資中,可以由負責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的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資金投入者只承擔有限責任。
第二,增加有限責任合伙制度。有限責任合伙的合伙人仍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其無限連帶責任僅局限于本人業務范圍及過錯,這避免了合伙人承擔過度風險,有利于發展異地業務。
第三,明確法人可以參與合伙。現行合伙企業法對法人合伙的規定不夠明確。而法人參與合伙可以使公司等企業法人利用合伙企業形式靈活、合作簡便、成本較低的優勢,在開發新產品、新技術中與創新型中小企業進行合作。
為了確保有限合伙的承擔責任的能力,草案規定,有限合伙人應當足額繳納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額,企業出現風險,首先以企業財產承擔責任,如果企業財產不足以償付,普通合伙人將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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