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熱議公司法變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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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5日 06:15 中國證券報 | |||||||||
本報記者 夏麗華 實習記者 俞靚 強調保護小股東是否就是無視大股東的權益,完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還需要哪些配套措施?在日前召開的“公司法改革國際峰會”上,國內外與會專家就當前公司法變革中的一系列具體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
對大股東制衡和小股東保護應合理適度 大股東利益與公司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更傾向于通過“用手投票”促進公司發展來獲取股利而不是通過股票交易獲利,更關心公司的發展與長遠利益;大股東持有股份流動性較差,退出相對困難,使其與公司利益關系更加密切。在國資委政策法規局陳麗潔看來,建立完善小股東保護制度必須處理好同股東平等原則的關系,合理平衡、保護所有股東的利益,對大股東制衡、小股東的保護應合理、適度。否則,不利于對小股東的保護,甚至會造成對其權利利益的侵害。“這既有悖公平原則———投資者不能按投資(數額)享受權利利益,卻要承擔相應風險實際情況;也有悖效率原則———不利公司經營運轉,影響股東的投資積極性。” 陳麗潔說,小股東保護制度的確立還必須堅持效率原則,充分關注公司的運營效率及發展,把提高至少是不影響公司運營效果、促進公司發展作為重要目標。比如合理確定股東會召開請求權、召集主持權、提案權等少數股東權的股東持股條件,以免個別股東濫用這些權利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合理確定股東派生訴訟的原因和前置條件,并將派生訴權確定為少數股權,合理確定行使該權利股東的持股比例和時間要求等。 股東代表訴訟尚需完善 通過訴訟解決公司治理問題是最有效的制度安排之一,上海證券交易所法律總監陸文山認為,但目前我國股東通過代表訴訟維護公司權益,還有賴于若干配套制度的落實。 首先,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忠誠義務和勤勉義務具體標準有待細化,如果缺少甄別忠誠義務和勤勉義務的標準性參考意見,違規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民事責任難以落到實處。其次,由于股東代表訴訟的直接受益人為公司,有必要建立股東代表訴訟的激勵機制,包括明確代表訴訟為非財產訴訟,降低訴訟成本和費用,防止因為訴訟費用阻礙一部分股東代表訴訟的行使;賦予勝訴股東訴訟費用補償請求權,主要是有律師費及其他合理費用,如果這部分費用未能得到補償,將會影響起訴的積極性,從而抑制那些對公司確有價值的訴訟;賦予勝訴原告股東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的直接受償權,防止侵權股東分享訴訟利益。第三,有關股東代表訴訟的舉證責任問題、訴訟費用問題、訴訟擔保問題和訴訟賠償問題,都有待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第四,建議考慮擴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的職責范圍,賦予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參加股東代表訴訟的主體資格,降低其在進行股東代表訴訟時的持股時間和持股比例要求,便于其發揮在專業知識、人力和物力方面的優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