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中國金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債券付息公告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1日 05:45 中國證券報 | |||||||||
2002年中國金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債券將于2006年4月28日支付年度利息,為保證付息工作的順利進行,方便投資者及時領取利息,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債券的基本情況 1、債券名稱:2002年中國金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債券
2、債券簡稱:02金茂債 3、發行總額:10億元 4、債券期限:10年 5、債券利率:年利率4.22%,單利計息,即每百元付息4.22元。 6、債券形式:實名制記帳式 7、上市地點:上海證券交易所 8、上市時間:2003年4月21日 9、債券代碼:120288 二、債權登記日 本期債券的債權登記日為2006年4月26日。截止至本期債券債權登記日下午收市后,投資人托管帳戶記載的持有人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除息交易日 2006年4月27日為本期債券的除息交易日。 四、付息時間 1、集中付息:自2006年4月28日起,共20個工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間未領取利息的投資者,仍到原認購網點領取利息。 五、付息辦法 1、本期債券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由一級托管客戶持有的本期債券的利息款,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按期劃付至其指定銀行帳戶。 2、從二級市場購買本期債券并持有到債權登記日的投資者,利息款由投資者自行到其購買債券的證券公司營業部領取。 3、從一級發行市場購買本期債券并持有到債權登記日的投資者,在原認購債券的營業網點辦理付息手續,具體手續如下:a、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辦理利息領取手續時,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原托管憑證,如由他人代辦,應出示投資者身份證、代理人身份證和原托管憑證;b、本期債券機構投資者辦理利息領取手續時,應出示原托管憑證和經辦人身份證、單位授權委托書并加蓋認購時預留的印鑒;c、投資者的托管憑證遺失或損毀,須按照原認購網點的具體規定辦理掛失手續,并于集中付息結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證明辦理,不得由他人代辦;d、在集中付息期間未領取利息的投資者,仍到原認購網點領取利息;e、如投資者原認購網點已遷址、更名或合并,請根據托管憑證上注明的二級托管人名稱或加蓋的公章,咨詢相應的機構。 六、關于向個人投資者征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以及本期債券發行公告、發行章程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繳納企業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612號)規定,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統一由各付息網點在向持有債券的個人支付利息時負責代扣代繳,就地入庫。各付息網點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做好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作。如各付息網點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付息網點自行承擔。 本期債券的個人利息所得稅征繳說明如下: 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 2、征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征收 4、征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付息網點領取利息時由付息網點一次性扣除 5、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網點 七、有關當事人 1、發行人:中國金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浦東新區世紀大道88號金茂大廈8樓 法定代表人:王寶臣 聯 系 人:楊鐵軍、王振松 聯系電話:021-50476688 主承銷商: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新源南路6號京城大廈 聯 系 人:陳楊、柴培深 聯系電話:010-84588888 2、登記托管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湖東里甲5號 聯 系 人:孫凌志 聯系電話:010-88087970 3、上市債券登記托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 聯 系 人:周銘 聯系電話:021-68870224 中國金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4月21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