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所:遲復牌要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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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0日 02:12 中華工商時報 | |||||||||
記者 張偉霖 19日北京報道 上證所在發(fā)布的第12號股改備忘錄中強調,將對那些在股改中遲遲不愿或不能復牌的上市公司提出更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上證所稱,此舉將有助于減少股改公司久拖不決、不能及時復牌以進入下一股改程序的現(xiàn)象,保證相關信息披露的及時有效,以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
備忘錄要求,上市公司在股改進程中處于下述三種情況的,其停牌時間每增加5個交易日,即應刊登股改進程公告,說明未復牌原因及預計復牌時間。一是上市公司刊登進入股改的提示性公告后停牌的;二是上市公司在股改溝通期滿10天后繼續(xù)停牌的;三是相關股東會議通過股改方案7天后繼續(xù)停牌的。對于目前已在股改進程中處于停牌的上市公司,如果出現(xiàn)前述情況,應在該備忘錄發(fā)布后兩個工作日內刊登股改進程公告。 該備忘錄同時明確,利潤分配中有送紅股安排的G板上市公司,其有限售條件的股份所獲得的相應紅股應遵循同樣的限售條件。備忘錄同時提醒,上市公司股改溝通期,將不包括在“五一”的七天法定假日中。而相關股東會議股權登記日與股東大會召開日的間隔時間原則上不得多于7個工作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