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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超期停牌需解釋原因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9日 05:00 金融投資報

  本報訊 為保護投資者利益,保證信息披露的及時有效,進入股改的上市公司應在特定情況下增加披露股改進程公告。這是上證所今日發布的股改第十二號備忘錄作出的要求。

  備忘錄要求,上市公司在股改進程中出現下述三種情況,其停牌時間每增加5個交易日,應刊登股改進程公告說明未復牌原因及預計復牌時間:一是刊登進入股改的提示性公告后停牌的;二是在股改溝通期滿10天后繼續停牌的;三是相關股東會議通過股改方案7天后
繼續停牌的。對于目前已在股改進程中處于停牌的上市公司,如果出現前述情況,應在該備忘錄發布后兩個工作日內刊登股改進程公告。

  備忘錄提醒上市公司,相關股東會議股權登記日與股東大會召開日的間隔時間原則上不得多于7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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