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維權團的制度意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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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5日 06:14 中國證券報 | |||||||||
本報記者 申屠青南 錢昊旻 全國30多名律師日前組成“科龍、德勤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全國律師維權團”,幫權益受損的中小股東討說法。 此事引起了社會的極大關注,為之叫好者有,質疑者亦有。質疑者指責這些律師在
在我們看來,對于律師維權團,應當拋開律師們博取注意力等“私利”因素這些猜測性的考量,從完善我國證券民事賠償制度的高度來認識其意義。 我國的證券民事賠償制度,分別于2002年和2003年年初,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兩部司法解釋———《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奠基而成。但如今三、四年過去了,通過司法救濟獲得賠償的中小股民數量有限,銀廣夏、東方電子等證券民事賠償“大案”也一直久拖不決。案件受理難、審理難、執行更難,成為擺在中小投資者面前的重重障礙,造假典型屢有出現。 何故?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便是我們的證券民事賠償制度還不夠健全。我國現行制度下基本都是個人訴訟,起訴者各自為戰,費時費力還耗財。由于經濟上不合算,多數受害股民根本就不會去起訴。而以維權團的形式進行共同訴訟,比個人訴訟效率要高,能節省一些資源,同時開拓性地建立這樣一個平臺,有利于引入集體訴訟概念。 歐美國家的司法實踐證明,有了集體訴訟,收集證據、提供證詞等一系列工作的實際難度將大大降低,訴訟的成功率也將大大提升。而一旦中小股東權益保護集體訴訟成功的案例不斷增加,就將有越來越多的中小股東有信心參與訴訟。集體訴訟可謂是保護中小股東權益最有效的司法手段。 當然,對于證券民事賠償制度的認識,絕不能停留在為合法權益受侵害的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提供補償或賠償的淺層次水平上,而應該看到,要通過證券民事訴訟的威懾作用,讓已造假者承擔巨額賠償,甚至賠得傾家蕩產,從而讓那些試圖造假者不敢逾規越矩。另外,由于廣大中小投資者積極參與,我們可以通過證券民事賠償制度創造出千千萬萬個“編外監管者”,由此推動證券市場更加規范、健康地運行。也許,相較于監管部門,廣大投資者和律師等專業人士的“自發性監管”會更有效率。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