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家稱證監會行使凍結查封權應遵循3個法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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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3日 11:40 法制日報 | |||||||||
法學專家駁斥準司法權之說 本報記者 周芬棉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最近在其網站上發布《凍結、查封實施辦法》,不僅使新證券法對監管部門賦予的這項凍結、查封權落地生根,有了操作細則,而且,由此也引發聯想
屬于特別行政權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認為,將證監會對涉案財產或重要證據的凍結、查封權稱之為“準司法權”,并不準確,凍結、查封權是一種特別的行政權力,只不過別的行政機關沒有罷了。司法權是司法機關在司法程序上享有的各項權力,如法院的裁判權等。 “但是,證監會行使的此項權力畢竟也是對當事人財產權的一種處分,因此,證監會首先要對這項權力界定清楚,厘清用此項權力的邊界。”李曙光說,比如,《凍結、查封實施辦法》規定,存在五種情形時證監會可申請凍結、查封涉案財產或重要證據。其一是已經轉移、隱匿違法資金、證券;其二是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證券;其三是已經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其四是可能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其五是其他需要及時凍結、查封的情形。其他情形指什么情形并不明確,會不會成為一個行使這種權力的“口袋”,而使前面的幾種情形成為虛無?還需要明確。 應遵循三個法定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劉俊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證監會的此項特別行政權對查處證券違法行為很有必要。但他同時強調,這項權力要“慎用”。要遵循“三個法定”,即職權法定,主體法定和程序法定。 職權法定,即這項職權是證券法賦予的。證券法對證券監管部門職權的規定,除原有的現場檢查權、調查取證權、查閱復制資料權等,新增凍結、查封權。 證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六項規定,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應當經證券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證券監管部門其他負責人就無批準權。這是主體法定。”劉俊海說。 程序法定,則指行使此項職權時,應當按一定的程序進行,比如,《凍結、查封實施辦法》規定,檢查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由證監會調查部門、審理部門或其派出機構調查,法律部門審查,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準制作決定書,同時,當事人對凍結、查封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申請行政復議。 而且,在啟用凍結、查封權之前,亦有相應的程序,比如發現有違法行為之后,在立案調查階段或者審理階段,存在《凍結、查封實施辦法》規定的情節時,方可實施凍結、查封。 有益投資者維權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旭東認為,證監會作為監管者,其監管的目標應當是保護各方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即不僅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要維護,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等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亦應得到維護。 但是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弱者,其權益最易受到侵害。趙旭東說,證監會實施凍結、查封權,從根本上講,對投資者維權有益。它意味著,當投資者合法權益受損害要求賠償時,違法者可能尚有財產可賠。倘若如此,證監會僅行使此項權力還不夠,還需與證券的集體訴訟制度相結合,使投資者的訴求能夠以較低的成本盡快得到實現。否則,有沒有凍結、查封權,對中小投資者來說就沒有任何意義。 “如果一個投資者的訴訟獲得賠償,那么就會有數千甚至上萬個投資者站出來要求賠償,那么,不良券商會破產,違法上市公司可以為此付出高昂代價,這樣才能真正形成威懾力。證券市場的發展才真正有希望。”趙旭東最后說。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