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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準備好通過薩氏考驗了嗎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2日 15:38 《經濟導刊》

  “為了保護投資者以及公眾的利益”,這是美國《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簡稱《薩班斯(SOX)法案》)的第一句話,其分量之重,不僅讓那些現在欲到美國上市的中國企業望而卻步,更讓那些已經在美國上市的中國企業成本倍增,甚至打起主動退市的算盤。

  在2004財年審計中,在中國運營的美國注冊公司UT斯達康就因未通過“薩氏”考驗而導致美國4家律師事務所代表股東實行集體訴訟。

  知我者謂我心憂,不知我者謂我何求。2006年7月15日之后,在美國上市的中國公司(如,中國聯通、中國移 動、中國電信、中國網通、中石油、中石化、中國人壽等)就要按照《薩班斯(SOX)法案》的要求開始接受每年近乎殘酷的“薩氏”考驗。對于未能通過考驗的公司,輕則引起股價下跌,重則可能遭受監管機構的處罰以及“提供虛假信息”和“隱瞞重大事實”事項下的股東集體訴訟,甚至被從美國股市上強制摘牌。

  2004年11月15日《薩班斯(SOX)法案》正式實施來的一年多時間里,盡管美國上市公司大多竭盡全力甚至不惜工本地遵循該法案的各項要求,但據美國內部審計師協會(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IIA)調查,92%的美國上市公司已經認識到其內部控制框架與《薩班斯(SOX)法案》404條款的規定之間存在的差距,在2004財年,總計526家公司被迫披露其內部控制措施存在著重要的缺陷。

  自2007年7月15日,在美國上市的年銷售收入在5億美元以下的外國小型企業也將最后一批步入“薩氏”考驗的軌道。

  面對撲面而來的《薩班斯(SOX)法案》,我們的上市公司準備好了嗎?

  一個并非僅僅美國才關注的問題

  2001年12月,美國最大的能源公司——安然(Enron)公司突然申請破產保護,此后美國企業會計丑聞不斷,規模 ”屢創新高“,特別是2002年6月的世通 (WorldCom)公司事件,“徹底打擊了(美國)投資者對(美國)資本市場的信心”。為改變這一局面,2002年7月25日,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分別以高票加速通過了《2002年公眾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案》。因該法案由美國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主席奧克斯利(Michael Oxley)和參議院銀行、住房和城市事務委員會主席薩班斯(Paul Sarbanes)聯合提出,所以又被稱作《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簡稱《薩班斯(SOX)法案》。

  如圖1所示,《薩班斯(SOX)法案》對美國《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作了不少修訂,在會計職業監管、公司治理、證券市場監管等方面做出許多新的規定,極大改變了企業的經營環境和法律環境。布什總統在2002年7月30日簽署《薩班斯(SOX)法案》的新聞發布會上稱“這是自羅斯福總統以來對美國商業影響最為深遠的改革法案”。

  目前所有在美國上市的公司,包括在美國注冊的本土上市公司和在美國上市的外國注冊公司,都必須遵守《薩班斯(SOX)法案》規定,提交財務報表的內控報告。按照法案第4章“加強公司披露”的404條款特別規定,上市公司必須保證公司管理層建立和維護內部控制系統及相應控制程序充分有效的責任體系,及時提供管理層最近財年對內部控制體系及控制程序有效性的證明及內控機制評價報告;該條款還要求公司的外部審計師對管理層的評估意見出具鑒證性意見,按照公眾公司會計監管理事會(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 PCAOB)頒布的《財務報表審計下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準則》的要求和指引,向股東和公眾提供一個可以信賴的管理層對公司財務報告所做的內部控制描述的獨立理由。

  美國本土上市公司必須按照《薩班斯(SOX)法案》生效時間的規定,在2004年11月15日后結束的財務年度中遵守404條款;非美國本土公司的遵守日期約定在2006年7月15日,對年銷售收入在5億美元以下的企業,可以延遲至2007年7月15日再提交財務報表的內控報告。

  值得注意的是,《薩班斯(SOX)法案》的出現,為全球資本市場帶來了加強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呼聲。在世界其他資本市場的評級與監管環境和要求中,我們也似乎越來越多地看到了《薩班斯(SOX)法案》的影子。毋庸置疑,即便不是實際的規則,這部法案的理念也勢必在幾年后涵蓋全球范圍內的更多機構。

  中國目前正處于經濟轉軌階段,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上市公司與監管部門、大股東與中小股東、審計師與上市公司之間的多方交叉博弈使中國資本市場比美國資本市場更為復雜,更加難以治理,加強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和風險意識、促進資本市場的發育的努力在我國依然任重而道遠。

  一部自羅斯福總統以來對美國商業影響最為深遠的改革法案

  美國絕大多數法律遵循“無罪推定”(無法證明它是壞的,就是好的)原則,強調“誰主張,誰舉證”,以免“大刑之下,何求不得”。但《薩班斯(SOX)法案》倒置了舉證責任,采納“有罪推定”(必須證明自己無罪,否則就有罪)原則。以此,如果企業不能清晰描述出保證其財務報表真實、準確、完整的一套內部控制制度,那么該財務報表就不能說是真實、準確、完整的。這點很類似于美國的移民法,外國人在申請美國入境簽證時,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是沒有移民傾向的,那簽證官就會認定我們具有移民傾向而因此拒發簽證。

  “有罪推定”原則運用于普通公民似有侵犯人權之疑,但具體到《薩班斯(SOX)法案》,確有合理邏輯。蘇格蘭啟蒙思想家大衛·休謨曾提出過“無賴假定”原則,即假定所有政治人物都可能成為無賴,因此在進行憲政民主制度設計的時候,要求必須建立一套可靠的預防機制,將其發展成為無賴的道路堵死。大衛·休謨對政治人物的“無賴假定”,其實就是一種很有必要的“有罪推定”。《薩班斯(SOX)法案》跳出框框限制,對享有信息優勢和搜集證據便利條件的企業施行“有罪推定”原則下的“地毯式”排查,實際上是把監管關口前移,重癥下猛藥,因為“上醫醫未病之病,中醫醫欲病之病,下醫醫已病之病”,“未雨綢繆”一定優于“亡羊補牢”,“不戰而棄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美國是一個非常講究判例法的普通法系國家,雖然在某種程度上也承認和存在成文法,但其只是作為一種特例出現而非法律的基本形式。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是用成文法的體例對資本市場進行約束,此次《薩班斯(SOX)法案》前所未有地將公司高管和會計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用成文法的方式明確加以限定,比如其第9章“嚴懲白領犯罪”的906條款明確規定,可以對違法公司高管人員處以最多20年監禁、最高500萬美元的罰款,或者并罰。因為羅斯福總統簽署了《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所以布什總統“這是自羅斯福總統以來對美國商業影響最為深遠的改革法案”這句話的實際含義是說,《薩班斯(SOX)法案》是自《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頒布以來美國資本市場上一次最大幅度的法規變革。

  如前述圖1所示,《薩班斯(SOX)法案》的主體內容包括:設立獨立的公眾公司會計監管理事會(PCAOB),負責監管執行上市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特別加強執行審計業務的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強化公司治理結構,明確公司的財務報告責任,增加公司的財務披露義務;嚴厲對公司管理層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增加經費撥款,強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的預算及監管職能;要求美國審計總署(General Auditing Office,GAO)加強調查研究等。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目前面臨的一項新課題是,如何在兩個同等重要的監管目標中尋找到一個平衡點。天平的一端是社會公眾嚴刑重罰的呼聲,以充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并維護資本市場的信心;天平的另一端是全球資本大市場的呼聲,以確保美國資本市場在長時間內持續為全球企業提供無以比擬的強大融資功能,避免發生失去諸如德國保時捷(Porsche)公司這樣龐大客戶的機會。從近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官員的公開演講中,似乎已看到了一些針對外國公司赴美上市政策松動的可能,其小型上市公司咨詢委員會計劃在2006年4月發布一個最終報告,該報告將決定市值低于1.25億美元和年收入低于1.25億美元的公司是否可以豁免遵循《薩班斯(SOX)法案》404條款的規定。

  一條眾多企業未來必須跨越的合規性鴻溝

  (compliance chasm)

  《薩班斯(SOX)法案》404條款以及公眾公司會計監管理事會(PCAOB)頒布的《財務報表審計下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準則》中均指出,公司管理層應當依據一個適宜且公認的內部控制框架評估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目前,國際上最為廣泛接受的框架是美國反對虛假財務報告委員會,又稱COSO(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 )委員會,于1994年發布的企業內部控制整合框架(見圖2),并于2004年9月新近提出的企業風險管理整合框架,(見圖3)。

  兩者的核心都是強調,內部控制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石,當內部控制被“植入”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時是最有效的;組織中不同級別的員工都對內部控制負有責任。我國財政部、證監會、銀監會、國資委等相繼按照COSO構架也陸續出臺了若干規范、指引,由此企業年度報告產品模式也開始出現創新性變化。企業管理層一方面要按照會計準則編報財務報表,一方面也要按照相關規定評估企業內部控制的設計與執行;注冊會計師左手審計財務報表,右手審計內部控制。確立這一模式的理由與《薩班斯(SOX)法案》的內核一脈相承,只有有效的內部控制才能生成可靠的財務信息。

  我們經常提到企業內部控制的“微笑”曲線(見圖4),當控制水平很低時,企業控制成本很高,這種很高的成本更多表現為企業的經營損失;當控制水平很高時,企業的控制成本也較高,此時較高的成本主要源于企業經營效率的降低。因此,在企業實際運營過程中,我們既不能“控制不足”,也不能“過度控制”,需要結合各自的經營管理狀況尋求一個“最優控制水平”。

  《薩班斯(SOX)法案》的出臺,一定意義上講,是將絕大多數公眾公司的內部控制水平強制性地提高到一個新水平,比方說從原有最優控制水平下的60分提高到目前法規要求下的70分,此時企業的控制成本也將隨之伴有很大的攀升。據國際財務經理協會(Financial Executives International,FEI)2005年3月對321家企業的一次抽樣調查,《薩班斯(SOX)法案》404條款的平均遵循成本高達436萬美元,其中企業內部合規成本133萬美元、企業外部咨詢成本172萬元、外部審計鑒證費用131萬美元,圖5是按企業營業收入細分的該次調查結果。

  需要注意的是,盡管這次被調查公司的55%承認《薩班斯(SOX)法案》有助提高投資者和其他外部公眾對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信心,但很多受訪公司也同時認為該法案對細節的關注程度已經遠遠超過必需,一定程度上甚至脫離實際和過于官僚。國際數據集團(International Digital Corporation,IDG)2005年6月的一份調查(見圖6)顯示,在95家被調查的上市公司中,63家認為在遵循《薩班斯(SOX)法案》過程中成本大于收益,16家未提供相關信息,只有36家公司認為收益大于成本。因此,如何在遵循《薩班斯(SOX)法案》過程中探尋收益大于成本的跨越之路,將成為眾多企業未來所要面臨的一項重要挑戰。

  安然百年老店已灰飛煙滅,《薩班斯(SOX)法案》使我們清醒地意識到,我國還沒有真正建立公司治理和監管的整體框架,法案中許多有關公司治理與改革的條款值得中國企業在日益成熟壯大和不斷國際化中去學習。2006年國有大型企業產權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革進入了攻堅階段,許多中央大型企業正在按照“先海外,后境內”的部署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現整體上市。對于力圖進入全球投資者視野、向海外資本市場擴張的中國企業來說,要想在“薩氏”考驗中搶占先機,成為贏家,就必須從現在起,內外兼修,內生能力、外練“八股”,從實質和形式兩方面學習和理解《薩班斯(SOX)法案》的內核和規則,中國企業將在學習中找尋對策,在理解中做好準備。

  (作者單位:中國中信集團公司稽核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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