茉織華案開庭 砸場還是裝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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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2日 04:25 東方早報 | |||||||||
早報記者 陳其玨 茉織華(資訊 行情 論壇)(600555)涉嫌“砸場”事件有了新進展。前天下午,上海新星進出口公司(下稱“新星公司”)訴茉織華財產賠償案在浦東陸家嘴法庭開庭,但法院沒有當庭作出判決,警方也未出具對兩次事件的處理意見。
根據原告新星公司的訴狀,被告茉織華于今年2月27日和3月10日,兩次對該公司租用的位于浦東東方大廈4層的辦公場所進行“破壞”,為此要求其賠償直接損失約15.9萬元和其他損失約1.9萬元。而茉織華則稱只是進行“裝修”。 盡管是一起小型的民事賠償案,涉案金額也較少,但由于涉及到一家著名上市公司,故仍吸引了滬上多家媒體蜂擁而至。不過,因審理被放在規模相對較小的第五審判庭進行,大部分媒體均被拒之門外,而上海東方早報記者有幸進入現場,旁聽了整個庭審過程。 庭審分為兩個階段:首先是法庭調查階段,由原被告分別向法庭舉證,然后是兩輪法庭辯論。在長達兩個半小時的庭審過程中,原被告代理律師針鋒相對,唇槍舌戰,令審判庭的空氣始終彌漫著“火藥味”。 據悉,原告提交的證據包括其與東方大廈4層原產權所有人上海金威數碼信息技術公司(下稱“金威公司”)簽訂的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房屋租賃合同》、原告與被告的往來函件、兩次被砸場后的報警記錄以及現場照片、光盤等。被告提交的證據包括其對東方大廈4層的產權證。 雙方辯論的焦點主要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2月27日與3月10日發生的兩次事件究竟是“砸場”還是“裝修”?東方大廈4層遭損壞的究竟是被告自己的財產還是他人財產?如果是自己的財產應不應賠償? 被告代理律師在辯護時稱,因在整個交涉過程中原告沒有出示過《房屋租賃合同》,因此對該合同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原告代理律師程培新則表示,對方自始至終沒有要求原告出示《房屋租賃合同》。而且被告花了5000多萬元從金威公司買下這處物業,怎么可能對該物業的租賃情況一無所知? 被告對2月27日與3月10日發生的兩次事件表示認可,但自始至終堅持用“裝修”來表述,并認為既然是“裝修”,自然首先需要對現場進行拆除。而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第2款,只有損壞國家、集體或他人的財產才能要求賠償。而茉織華拆除的是自己的房產,沒有合適的法律依據要求其必須賠償。 原告則認為,這兩次事件并非一般的裝修拆除,而是蓄意打砸,且打砸是被告明知原告在現場辦公的情況下進行的,侵犯了原告的使用權,應予以賠償。此外,被打砸的物品中還有很多并非原告所有,更需要賠償。 據悉,目前法庭尚未對此案宣判,警方也還未出具對兩次事件的處理意見。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