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購可采取部分要約 30%將是要約底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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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2日 00:34 中國證券報 | |||||||||
本報記者 林言 北京報道 知情人士透露,擬訂中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對現行收購辦法作了較大調整。新辦法規定,收購人通過二級市場持有一個上市公司股份達到30%時,如果繼續增持時,應當采取全面要約或部分要約方式,監管部門對此類要約無豁免權。
新辦法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要約方式進行,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即全面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即部分要約。上述人士透露,監管部門對此類要約無豁免權。而對于采取協議收購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要約方式進行;但獲得證監會豁免的,可以繼續以協議轉讓方式進行收購。 新辦法稱,收購人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發出要約前取得出席該公司相關股東會議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半數以上通過,并應當以現金方式收購或者附加現金方式供該公司股東選擇。 除了強制要約,新辦法還明確了自愿要約,即投資者根據其投資策略和經營需要,可以自愿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業內人士預測,今后的全流通市場上,自愿要約將會增多。 另外,收購門檻也有所提高,存在以下情形的將不得進行上市公司收購和間接收購: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不能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的;存在重大法律障礙,影響收購人實際履約的;收購人最近三年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收購人最近三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的;上市公司收購及股東持股變動活動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準入、國有股份轉讓規定等。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