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華永應建立證券民事賠償和解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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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9日 22:14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專訪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團臨時召集人宋一欣 上海證券報記者 岳敬飛 何軍 4月9日晚,“科龍、德勤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全國律師維權團”臨時召集人宋一欣律師接受了《上海證券報》獨家專訪。
問:該案有何解決良策? 答:對“科龍、德勤案”的解決,應當考慮科龍電器股改與證券民事賠償聯動,如同銀廣夏案。 科龍電器結合股改,針對證券民事賠償的解決方案有“以股抵債、債轉股、發行權證、現金支付加股票抵債、可轉換債券以債抵債”等。需要指出的是,顧雛軍等人持有的科龍電器股份,不應全部用于抵償金融債權,也應考慮抵償給權益受損的科龍投資者,因為在他們之間存在侵權之債。 問: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如何善后? 答:德勤華永應當就“科龍、德勤案”的解決先行作出誠意表示。 在現階段,德勤華永可建立“證券民事賠償和解基金”,將所收取的全部審計費退還列入其中,將事務所內歷年所計提的執業風險金和未來保險公司責任保險賠償金,以及該所全球合伙人及其他人自愿捐贈的款項列入其中。 該基金可交由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托管,以求得“科龍、德勤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之相關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或中小流通股股東的諒解。 問:此案對證券法治建設,有無推動作用? 答:根據新《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應盡快修訂和完善已經實施幾年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 建議考慮取消受理證券民事賠償案的前置條件文件,將中國證監會處罰決定等文件,作為審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時的重要文件而不是唯一的前置條件文件,其重要性程度由法院判定;將虛假陳述揭露日或更正日的定義確定得科學些,與證券市場價格和數量的驟然變化相聯系。 問:如何認定德勤在此案中到底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答:考慮到審理中介機構虛假陳述行為的難度和專業性,相關法院審理時應提高專業化程度。 法院對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進行審理時,可實施專門的司法鑒定,成立“司法鑒定委員會”,可以邀請相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及有關專家學者參加鑒定,必要時可以邀請被鑒定單位的市場競爭者代表參加,而且特別應當根據《審計準則》關注工作底稿、操作程序和責任范圍的確定;實施專家陪審員制度,以提高審判的公信力、專業性和公正性;允許原被告雙方提供專家證人發表專業意見,也允許原被告雙方當庭對司法鑒定的結論對鑒定人進行質證。 問:怎樣看待會計師事務所在上市公司年報審計中的審計責任? 答:可進一步明確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及其范圍,協調相關中介機構法律中的民事責任與司法解釋的銜接。 在明確區分虛假陳述民事責任中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同時,應當明確中介機構在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中最高賠付比例和賠付責任(共同責任、連帶責任、補充責任、一般責任等);考慮到審計責任只是會計責任的補充,應明確規定起訴中介機構的,必須連帶起訴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機構,防止會計責任方轉嫁法律責任,并協調中介機構法律中的民事責任與司法解釋的銜接,但訴訟管轄地應以第一被告所在地或原告依法選擇為準,而非現行司法解釋限定的,起訴被告中有上市公司的,訴訟管轄地必須在上市公司所在地。 問:此案對司法實踐有何挑戰? 答:應盡快修改《民事訴訟法》,建立集團訴訟制度。 中國證券民事賠償制度的實踐證明,目前民事訴訟法所適用的共同訴訟制度,無論人數確定可以合并審理的共同訴訟制度,還是人數不確定需要公告和訴訟代表人的共同訴訟制度,都不適應現行證券民事賠償實務的需要,也不能加大違法違規者的違法成本,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引進集團訴訟制度,最大限度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問:科龍的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除訴諸法律外,是否有別的途徑加以保護? 答:可建立證券市場投資者權益保護基金。 這個基金主要是針對因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引起投資者權益受損后發生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賠付款項,它和證券公司破產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風險基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共同構成證券市場保護基金系列。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