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明確被扣押凍結股票可依法出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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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8日 05:45 中國證券報 | |||||||||
本報記者 夏麗華 北京報道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公布《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工作規定》明確,對于扣押、凍結的股票,權利人申請出售并且不損害國家利益、被害人利益的,經檢察長批準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依法出售,所得價款由管理部門保管。
辦案部門在扣押、凍結存折、信用卡、有價證券等支付憑證和具有一定特征能夠證明案情的現金時,要做特別處理。比如,注明特征、編號、種類、面值、張數、金額等,作為實物進行封存,并且凍結相應的帳戶。 《規定》強調,嚴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凍結款物。實行扣押、凍結款物與保管款物相分離的原則,帳實必須相符。對扣押款應當逐案設立明細帳,并及時存入指定銀行的專用帳戶。人民檢察院對扣押、凍結款物的保管、鑒定、估價、公告等支付的費用,列入辦案經費,不得向當事人收取。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