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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政策存在八大漏洞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6日 01:05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上海證券報 

  從近期上市公司推出的股權激勵方案來看,相當一部分存在這樣那樣的瑕疵、問題。因此,我主要從采訪體會談一談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權激勵方案時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以避免市場的質疑和出現一些幼稚的錯誤,使方案能夠被投資者和市場更為廣泛的接受。

  一、股權激勵上限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而W公司首期(2006--200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司購入的并用于股票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票總數累計不超過公司股票總額的10%。比照管理辦法的要求,W公司的方案粗看并無問題。但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并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其回購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這樣一來,雖然W公司的股權激勵股票總額符合了管理辦法的規定,但卻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

  二、庫存股保留時間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并獎勵給公司職工的,所收購的股份應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但是W公司的激勵方案中,激勵對象要經過儲備期和等待期(近似兩年),并達到當期歸屬條件或達到補充歸屬條件后才能獲授激勵股票。也就是說W公司的激勵對象最短兩年后可以拿到激勵股份,有時甚至要拖到第三年才能拿到。這就意味著W公司回購的股份是在2年或3年后才無償轉讓給激勵對象。這就意味著,W公司的庫存股的保留時間與公司法的規定相違背。

  三、激勵股票禁售期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S公司股權激勵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24個月后,管理層在職人員每12個月轉讓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這樣的規定似乎沒錯,但S公司卻違反了上市規則,因為其忽視了一個重要問題。新公司法、證券法實施后,相關配套法規由于審批原因,尚未完全銜接好。其中關于管理層持股的流通問題,交易所的上市規則還沒有根據新公司法進行修訂。

  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及離任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所任職上市公司股份,包括因公司派發股份股利、公積金轉增股本、購買、繼承等而新增的股份。

  所以在新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沒有頒布前,激勵方案中對激勵股票禁售期的表述不能直接套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

  四、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年凈資產收益率是激勵方案中最常使用業績考核的指標。但公司凈利中可能包含非經常性損益的影響,無法準確反映高管的經營水平。因此,建議激勵方案制定業績考核條件時采用凈利潤和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中的低者作為計算凈資產收益率指標的依據。

  S公司的激勵方案,剛開始采用單純的凈資產收益率作為業績考核指標,修訂稿中進行了調整,采用孰低原則。隨后推出激勵方案的Z公司、W公司都采用了這種方法,其中W公司還特別說明凈利潤是扣除提取激勵基金所產生的費用后的指標。

  五、程序瑕疵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對股權激勵的實施程序作了規定,可分為七步走。

  1、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提交董事會審議。3、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4、律師出具法律意見。5、獨立財務顧問出具獨立財務報告(如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認為必要)。6、報中國證監會備案。7、證監會核準無異議后召開股東大會審議。

  雖然管理辦法有明確規定,但L公司居然還是把簡單的程序弄錯,在未獲得證監會核準無異議的情況下就擬召開股東大會審議,并發出了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S公司更離譜,不僅獨立董事沒有發表獨立意見,相關利益董事在審議股權激勵方案時也沒有根據上市規則予以回避。當然,兩家公司后來都對股權激勵的實施程序進行了改正。

  六、激勵幅度過于優厚

  前段時間到蘇寧電器采訪,公司總裁孫為民告訴我,公司正在制定股權激勵方案,最令他頭疼的是如何確定激勵幅度。他認為,實施股權激勵能夠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但他同時也認為,人都是有惰性的,如果激勵過度,很可能會影響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反而對公司長遠發展不利。

  從表1明顯可以看出,S公司、Y公司的激勵幅度要遠遠大于Z公司和L公司。S公司、Y公司激勵對象獲授激勵股票的價格不僅遠低于市場價格,甚至還低于每股凈資產,其中Y公司激勵對象更是免費獲得了激勵股權。

  而Z公司和L公司的激勵幅度顯然要合理得多,其中Z公司激勵股票的行權價格甚至高于目前的市價,激勵對象只有把公司經營得更好,使股價穩步上揚,他們才能通過行權從中獲益,真正將他們的利益和股東的利益捆綁在了一起,體現了股權激勵的初衷。因此,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權激勵方案時既要考慮到讓激勵對象受益,又要防止激勵過度,引起市場與股東的質疑。

  七、股權激勵的賬務處理

  對于股權激勵的賬務處理問題,財政部財企【2006】67號文(下稱"67號文")規定:公司回購的股份在轉讓前,作為庫存股管理,回購股份的全部支出轉作庫存股成本。庫存股轉讓時,轉讓收入高于庫存股成本的部分,增加資本公積金;低于庫存股的部分,依次沖減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

  因實行職工股權激勵辦法而回購股份的,回購股份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所需資金應控制在當期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數額之內。

  股東大會通過職工股權激勵辦法之日與股份回購日不在同一年度的,公司應于通過職工股權激勵辦法時,將預計的回購支出在當期可供分配的利潤中作出預留,對預留利潤不得進行分配。公司回購股份時,應當將回購股份的全部支出轉作庫存股成本,同時按回購支出數額將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轉入資本公積金。上述規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關于股權激勵的賬務處理,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有專門的說明。但新會計準則要到2007年1月1日才開始實施。

  八、回購股份衍生權益的處理

  67號文規定:庫存股不得參與公司利潤分配,公司應將其作為所有者權益的備抵項目反映。

  W公司首期(2006--200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二十條規定,限制股票的數量為信托公司根據激勵基金提取額所購買的股票數量及其衍生權益所派生的數量。

  第三十四條規定,信托財產中的限制性股票在歸屬前享有由購入股票所帶來的一切衍生權益,其所獲收益納入信托財產。

  第三十五條規定,信托財產中的限制性股票在歸屬前不享有投票權和表決權。

  從W公司的激勵方案可以看出,W公司回購的股份是可以獲得衍生權益的(包括現金分紅,紅股等),受到限制的僅僅是不享有投票權和表決權。而4月1日開始實施的67號文明確規定,庫存股(即回購股份尚未轉讓給激勵對象)是不得參與公司利潤分配的,兩者明顯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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