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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投資者與銀廣夏達成的和解分析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3日 00:11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上海證券報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宋一欣律師

  4月2日,兩位投資者同意由非流通股股東在股改期間以每10元起訴標的折成2.2股抵債、一年后上市流通的方式放棄對銀廣夏公司民事賠償的訴訟請求,該協議將由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過戶。另外,兩位投資者要求銀廣夏公司及控股股東承諾,在股改期間,根據公平的原則,當其他
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和解的比例高于每10元折2.2股時,則銀廣夏公司及控股股東應予追加,對此,銀廣夏公司及控股股東作出了承諾。

  4月2日,銀廣夏虛假陳述

證券民事賠償案取得了新的進展。其中,筆者作為訴訟代理人,代表上海股民楊某等兩位投資者同銀廣夏公司及控股股東中聯實業公司的訴訟代理人達成了和解協議。

  兩位投資者是在反復研究了銀廣夏公司及控股股東提出的和解方案的基礎上,同意由非流通股股東在股改期間以每10元起訴標的折成2.2股抵債、一年后上市流通的方式放棄對銀廣夏公司民事賠償的訴訟請求,該協議將由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過戶。

  另外,兩位投資者要求銀廣夏公司及控股股東承諾,在股改期間,根據公平的原則,當其他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和解的比例高于每10元折2.2股時,則銀廣夏公司及控股股東應予追加,對此,銀廣夏公司及控股股東作出了承諾。

  兩位投資者是于2002年8月初在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因虛假陳述糾紛為由起訴銀廣夏公司,起訴標的合計698813.73元,訴訟費14482.00元,折成股份為156926股,由此,歷經44個月漫長等待的訴訟案件終于畫上了一個句號。

  兩位投資者同意達成這個和解協議,實際上是一個非常無奈且被迫接受的選擇,是一個以現在確定的折股抵債率與未來不確定的股價走勢相互博弈的險棋,只是"兩害相較取其輕"。事實上,這個賠償方案的抵債率是偏低的,以每10元折2.2股和1.7585億元起訴總標的相乘計,非流通股股東應以股抵債的股份為3868.7萬股,如果按股改停牌前一天收盤價1.53元/股計算(因凈資產值為每股-1.92元無法計算),折算成金額并除以起訴總標的,其賠償率只有33.66%;若以股改表決后復牌日收盤價1.69元/股計算,其賠償率也只有37.18%;若以股改支付對價并除權后可能的交易價格1.10元/股計算,其賠償率也只有24.19%。故從37.18%的賠償率看投資者60%-70%的賠償心理價位,未來的股價必須達到1.69元/股的兩倍,若以24.19%的賠償率看,則未來的股價必須達到1.10元/股的三倍,然而,這并非易事。同時,兩位投資者對銀廣夏公司及控股股東在股改表決前不同廣大訴訟原告投資者溝通、在股改方案通過后僅提出一個已沒有討論余地且抵債率頗低的賠償方案,表示很不滿。

  兩位投資者接受這個抵債率很低的賠償方案,是進行帶有較大風險的博奕,是基于下述考慮,考慮的前提是如下幾個"也許"。

  其一,今后的銀廣夏

股票價值"也許"會好轉。從2001年8月1日《財經》雜志發表署名文章使銀廣夏虛假陳述行為暴露以來,銀廣夏公司生產經營一直不太正常,資金鏈發生了斷裂,一直帶著ST的帽子在退市與破產的邊緣徘徊,盡管公司目前資不抵債且有10個億的金融債務,盡管全部資產都抵押給金融機構,但公司一直沒有邁出退市與破產的最后一步,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介入保殼的結果,因此,不排除銀廣夏公司今后業績好轉、股票價值回升并起死回生的可能性,目前的金融債權均已掛賬停息,也不排除今后免債免息甚至債轉股、定向發債且以債抵債的可能性,猶如啤酒花公司在重組、股改的同時將10億的金融債務免除一樣。

  其二,今后的銀廣夏股價"也許"會波動劇烈,"也許"能套現翻本。完成

股權分置改革后的銀廣夏公司,股權結構將會發生較大變化,最大的持股股東也只有10%持股量,這種股權結構容易導致重組購并和增加換手率,因此,在股價波動過程中有利于自已的出倉、建倉,也許從中還有可能達到一定的價位而高額變現并盈利,猶如當年的滬市"老八股"持股換手和股價波動。

  其三,股改時解決"也許"比股改后將來解決更實際。從銀廣夏公司及控股股東提出的股改方案與抵債方案看,表面上,方案實現了股改與解決證券民事賠償的聯動,實際上卻并非如此,方案都是著眼于股改的通過和控股股東的解脫,而非著眼于解決證券民事賠償,比如,抵債方案并沒有同原告投資者事先溝通,抵債比例與方式也沒有選擇的余地,原告投資者若不同意,則非流通股股東將未和解賠償部分折算成股份直接送給流通股股東(每10股送1.4股),以此將證券民事賠償案中應賠償的或有債務全體股東化,并使之與有抵押的金融債券稀釋,在這種情況下,在被稀釋前接受抵債方案可能是現實但不得已的選擇。

  其四,和解比不和解"也許"存在更多的有利因素。投資者不能期望銀川中院在未來兩三年內能夠審理、判決完全部案件(這不包括銀廣夏公司上訴帶來的時間延長),事實上,從2002年8月至今的三年半中,銀廣夏案只判決了一個案件,只有幾個案件交換了證據,判決生效后也不能保證馬上執行到財產。這期間,就算銀廣夏公司退市到三板,還是有機會變現,退一步說,就算法院裁定銀廣夏公司破產,雖然債權清償先于股權,但在有抵押的金融債權面前,一般債權(許多還可能是或有債權)并無優勢,在這種情況下,早一點將股權變現,說不定股權的地位還優于債權。另外,還存在法院判決中對系統風險因素扣除的因素,而和解采取的是以起訴標的為基礎進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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