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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第二次會議決議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1日 04:39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以書面和傳真方式發出了關于召開第四屆監事會第二次會議的通知,會議于2006年3月30日在本公司二樓會議室召開,應到會監事3人、實到會監事3人。會議由監事會召集人吳啟安先生主持,與會監事審議并以全票通過如下決議:

  1、審議通過《公司2005年年度報告》及摘要;

  2、審議通過《公司2005年監事會工作報告》;

  3、審議通過《公司2005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4、審議通過《關于修改<監事會議事規則>的議案》(詳見附件:《監事會議事規則》修改議案)。

  二、監事會對公司2005年度有關事項發表的獨立意見:

  1、公司依法運作情況。公司能夠按照《公司法》、《證券法》、《公司章程》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范運作。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均能盡心盡力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履行了誠實勤勉的義務。

  2、檢查公司財務的情況。公司的2005年度財務報告真實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深圳鵬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意見和對有關事項作出的評價是客觀公正的。

  3、監事會對本公司的關聯交易事項進行了審查,認為本公司的關聯交易事項均以市場原則進行,交易公平,沒有發現內幕交易行為,沒有損害公司及非關聯股東利益的行為發生。

  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2006年3月30日

  附件:

  關于修改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議事規則》的議案

  根據《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5修訂)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擬對本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款作相應修訂,修訂后的《監事會議事規則》尚需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后實施,原《監事會議事規則》同時廢止。請審議。

  附件:《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2006年修訂)

  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議事規則

  為規范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的議事和決議程序,確保監事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監督職責,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及《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中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設監事會主席一人。

  第二條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

  第三條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四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五條在監事會會議上,監事應充分發揚民主、實是求是,本著對股東高度負責的態度,對每一議案充分發表意見,并表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觀點。

  第六條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監事根據職權要求可進行單獨行使監事監督職責,提出監督報告;若做出重大決議決定,經監事會成員集體表決。

  第七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二)檢查公司財務;

  (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六)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條監事會的議案經充分審議后,應由監事會主席或會議主持人進行總結性發言,以便形成監事會決議。

  第九條監事會表決方式為:記名投票表決。每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會作出的決議須經全體監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條監事會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事,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和發出的日期等。

  第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應有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至少10年。

  第十二條在監事會會議結束后,應及時制作好書面監事會決議和會議紀要,供與會監事現場簽字。為嚴格執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監事會決議和會議紀要應在會后兩個工作日內由董事會秘書報送交易所備案。

  第十三條監事會決議或議案若需董事會、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遵照執行或作出說明的,由董事會秘書以監事會文件形式印發。

  第十四條參加會議的監事、列席會議的有關人員應對會議內容嚴格保密。

  第十五條本規則由監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則作為《公司章程》的附件,未盡事宜,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則自監事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200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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