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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評估證券監管稽查涉訴風險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31日 11:45 證券日報

  □ 靈 犀 東 渝

  作為特定轄區的一線監管部門,如何應對行政訴訟案件,獨立擔當訴訟主體,是證監會各派出機構面臨的新課題。證監會作為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集中統一監管部門,是由會機關和36家派出機構共同組成的。證監會機關是監管系統的指揮機關;派出機構是證監會派駐在各地的一線監管單位,代表證監會在各自轄區行使證券期貨監管職權,是一線監管的主體
力量。

  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在如何發揮派出機構一線監管作用的過程中要注意防范兩種錯誤傾向:一是越位。也許是對證券違法違規的種種亂象心存忌憚,監管方面劍走偏鋒、矯枉過正而將“監管”異化為“管制”。二是缺位。難字當頭畏手畏腳,明哲保身,少做少錯。該出手時不出手,投鼠忌器,從而影響監管效果。

  就稽查工作崗位來說,就存在一個如何辯證看待訴訟風險的問題。有觀點認為:監管工作好壞的標準是看是否引起被監管對象提起訴訟。若涉訴則是工作沒做好,沒有正確履行轄區監管責任。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一、當事人提起訴松是行使自身權利的體現。

  訴權首先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在我國的行政訴訟法中,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從行政訴訟任務和目的的角度考量,行政訴訟是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我們的證券監管稽查工作只要堅持依法辦事,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準確,就能夠經得起司法程序的檢驗,司法審查反而更加能夠證明監管稽查工作的規范性和準確性。另一方面,稽查辦案涉訴有利于改進監管工作,加強監管隊伍建設。以河南局為例,在處理王麥玲訴中國證監會和鄭州特派辦的行政訴訟案件中,不僅妥善處理了第一例會機關與派出機構被共同列為被告的案件,經受住了司法機關對一線監管工作的檢驗,而且以此為契機,采取了一系列加強和完善工作的措施,如健全信訪工作制度,做好日常監管工作“留痕”,加大對監管干部的證券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培訓等。此外,河南局還在明確派出機構的法律職責和地位,設置派出機構專門的法律處室等問題上進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思考和探索。

  我們總是強調稽查辦案要辦成鐵案。那么,什么是鐵案?筆者認為鐵案的判斷標準是“兩個久經考驗”,即久經歷史的考驗,久經司法審查的考驗。

  三、司法審查是限制行政權力保護公民利益的要求。

  新《證券法》賦予證券監管機構準司法權的條款是對證券監管機構權力的一種擴大。擴大權力的同時必須輔以一定的法律約束,才能保證行權者有權而不亂用。如果不對證監會發審等諸多執行職能與監督職能劃分,沒有對監管者和執法者相應職權的法律約束,權利尋租仍然不可避免。

  證券監管稽查工作因為當事人提起訴訟而導致的司法審查,對于實現證監會保護廣大投資者利益的工作使命,起到了殊途同歸的正面效果。那種防范稽查工作涉訴風險的工作思路是不必要的,也是不現實的。堅持以人為本,依法快樂監管,應是更好地履行轄區監管責任,構建科學合理的監管職責體系的題中應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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