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第三方存管是餡餅也是陷阱 挑戰分業監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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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8日 09:57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鄒 愚 深圳報道 3月10日,由國信證券主辦、十余家國內外機構參加的“三亞會議”所引起的對客戶保證金第三方存管的反彈,至今仍余波未息。
“今后一段時間,保證金第三方存管仍是我們關注的話題!眹抛C券首席會計師李國陽向本報表示。 保證金第三方存管為何遭到機構如此反彈?興業證券研發中心總經理孫國雄一語道破天機:“一個金融企業如果不能代為管理其客戶的金融資產,那么這個企業還有存在的價值嗎?” 他認為,假如投資者將資金存放在其本人于銀行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中,則意味著客戶用于投資的證券、資金資產的割裂,券商管理客戶現金資產的職能被銀行取代,長此以往,券商的功能將弱化為提供通道和咨詢服務,其市場地位也將日益萎縮。 銀行交收:權責不對等? “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業務對于銀行來說,是餡餅,也是陷阱。”一家銀行托管部門的負責人語出驚人。 三亞會議提出有兩種存管模式符合修訂后的《證券法》。一種是客戶資金存放在券商的總賬戶上,同時券商將客戶資金明細數據提供給存管銀行,銀行方建立客戶資金明細管理類賬戶;另一種模式是投資者將資金存放在其本人于銀行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中,券商建立與投資者明細專用存款賬戶的映射,銀行負責完成投資者專用存款賬戶與券商銀行交收賬戶之間清算資金的劃轉。 如果按照第二種模式進行保證金存管,則意味著清算交收程序將轉移到銀行,由銀行代為完成,銀行取代了券商的部分功能。 然而,有銀行業人士擔心說,對于第二種模式,盡管可能給銀行帶來一些好處,但是一些隱患也應該得到關注。 首先,證券交易的開戶、交易、清算、交收是一個完整的業務鏈條,如果硬性割裂業務鏈條,銀行將不得不承擔券商轉嫁的交收風險,嚴重的話可能出現券商犯錯,銀行買單的情況。 其次,分析人士指出,來自證券公司的道德風險更為可怕。一旦證券公司不承擔最終的交收責任,極有可能造成證券公司風險防范環節不能對交收進行有效覆蓋,給交收環節積累風險。 比如,某券商已經瀕臨破產,由于交收的責任在銀行,這家券商則可以進行惡意的巨額透支,銀行在完成交收之后,要追償這家券商的債務,卻發現這家券商早已資不抵債。證券市場的金融風險可能由此被從券商牽引到銀行。 某券商經紀業務的負責人認為,現行的中國證券市場交易制度由于禁止信用交易、保證金交易,不能賣空和實行漲跌停牌制度,降低了市場風險!暗灰字贫鹊母母铮呀浭羌谙疑,交易品種也會日漸豐富復雜,”他說,“這就意味著清算交收的風險會隨之擴大!彼J為,銀行接過清算交收這一攤,等于證券公司有更多機會推卸責任。 挑戰分業監管 一位律師界人士認為,第二種模式有可能使得現有的分業監管遇到挑戰。 在現行分業監管的格局,銀行業的監管屬于銀監會,《商業銀行法》沒有規定銀行可以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清算交收業務,商業銀行能否從事這一業務也不無疑問。如果將此作為銀行的中介業務來界定,監管權力當屬銀監會,而不在證監會。 “萬一出現風險,證監會能夠對商業銀行的行政處罰也主要限于取消相關業務資格,更有力度的行政處罰措施和銀證會的溝通與支持!边@位律師認為,分業監管的格局,證監會無法實施對商業銀行的日常監管,不利于防范風險。 這位人士還指出,一旦出現較大交收風險,對投資者如何賠償也成問題。如果沿用第二種模式,證券公司與銀行責任歸屬難以界定,投資者保護基金也可能無所適從。 “如果券商造成損失后無法清償,對投資者的補償是由銀行負責還是投資者保護基金負責,則會成為難題。”他最后說道。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