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融券:魔鬼之后是天使嗎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4日 12:31 新經濟導刊 | |||||||||
文/李季先 大凡謀事成仁、利于大治者,必先求其法律政策穩固。自行創設新法如此,對過去“廢舊法律文本”的再行“解禁”寬慰亦復如是。 法律政策修正不外兩種:創設新法和進行舊策新議,其中后者更為值得探究。以近
因為客觀而言,融資融券并不是我國證券市場的新生事物。早在我國證券市場初創時期的1993年,證券公司就已開始為客戶提供“透支”服務。但由于當時證券公司自我約束力嚴重不足,而金融監管能力又不高,因此融資融券業務的開展不僅沒有發揮其利于完善股價形成機制、活躍市場的目的,反而導致了證券市場泡沫和資金“黑洞”的盛行,變成了地道的吞噬證券投資資金的“魔鬼”。 最終,也就是在1996年,中國證監會考慮到當時的實際情況,明令禁止了該項“魔鬼”業務,此后制定的《證券法》采納了這一禁絕政策。 不過,讓監管者始料不及的是,融資融券這個“魔鬼”禁是禁了,可其幽靈卻一天也沒有在證券市場消停過,地下融資融券屢禁不止、禁而不絕。再加上融資融券交易作為海外證券市場普遍實施的一項成熟交易制度,也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必然性。因而,隨著我國股權分置改革的深入和證券市場上投資者的逐步成熟,證券公司等機構利益集團影響力的擴大,以及交易的日益規范,特別隨著監管機構監管能力的不斷提高,考慮到融資融券具有“天使”般的價格發現功能,還可以活躍市場、規范地下交易、促進券商業務模式創新,并為投資者提供做空機制等眾多制度優勢,監管層考慮再三最終選擇了解禁融資融券,“天使論”取代了“魔鬼論”。 由是觀之,融資融券的解禁或開閘,只不過是監管層順應民意或市場某些利益集團要求在對相關法律政策進行重新審視后給出的權威自由闡釋而已,并不關乎或至少不是主要關乎融資融券法律政策自身的優劣。無論是把其作為魔鬼禁絕也好,還是將其作為天使放行也罷,都是由市場和當時的社會政治經濟條件決定的,與當時的政經條件相契合,而與法律政策本身的先進性無涉。 當前,主流言論尚集中在融資融券是否該開禁或開禁后的具體業務發展順序上,以至于使很多投資者想當然地認為融資融券開禁是一個客觀的或順乎市場發展要求的利好或“天使立法”之舉,而沒有注意到融資融券還有“淪為魔鬼”的一面,這對投資者來說是相當危險的。畢竟,只有“天使”的法律政策才有締造市場投資神話的可能,而融資融券的法律政策雖然不再是“魔鬼”,但也肯定不是“天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