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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需要修改 提取公益金該踩剎車了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3日 13:23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周到

  在已公布的上市公司2005年度分配方案中,依舊存在大量提取公益金的做法。3月22日公布2005年報并發出召開2005年度股東大會的深市某上市公司稱:“2005年度……提取5%的法定公益金597,783.37元”。滬市某上市公司如出一轍:“2005年……提取5%法定公益金6,332,462.62元”。前者還將由2005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關于修改〈公司章程〉及授權董事
會辦理工商登記備案的議案》,后者則沒有這樣的議案。

  一些上市公司的顧忌,可能是考慮到公司章程的規定。修訂后的《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公司法》關于提取公益金的規定也已被刪除。但絕大部分上市公司章程的藍本,是中國證監會1997年12月16日發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該指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公司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應“提取法定公益金”。因此,上市公司繼續提取法定公益金,變成了公司章程的要求。

  有人提出,修訂后的《公司法》雖然沒有要求提取公益金,但也沒有禁止提取公益金。因此,上市公司在2005年度分配方案中,繼續提取公益金,并不違法。筆者并不這樣認為。法律是為實踐服務的。《公司法》刪除原來規定后,并沒有“可以提取公積金”或類似字樣。因此,它的意思就是不需要由公司提取用途不清的公積金。在這里,法律沒有規定就等于未禁止的原則,或許并不適用。因為,在缺乏法律依據的前提下,繼續提取公益金,實際上減少了可分配利潤,損害了全體股東的利益。法律沒有規定就等于未禁止的原則,并不允許導致損害他人利益。

  是執行公司章程的規定,還是執行《公司法》的規定,應不難選擇。公司章程由企業制訂。它雖然符合老版本《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但卻在新《公司法》中找不到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行為應依次考慮法律、法規、政府規章、公司章程的依據,而不是反過來,首先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實際上,即使公司章程尚未及修改,但由于有關條款已與新《公司法》有關精神相抵觸,那么,不提取公益金,并沒有任何違法嫌疑。

  在停止提取公益金的問題上,上市公司的態度應更鮮明和主動一些。前面提及的該深市公司既已考慮修訂公司章程,又決定提取公益金,可算態度曖昧。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在本通知發出后的第一次股東大會上,對其公司章程作出相應修改。而上面提及的那家滬市公司并沒有在2005年度股東大會前安排舉行臨時股東大會。因此,該公司董事會不向2005年度股東大會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也不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精神。

  少數已召開2005年度股東大會的上市公司,并沒有提取公益金。它們不僅有良好的法律意識,也因此維護了股東利益,并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公益金問題的負面影響。而繼續提取公益金的上市公司,其目的其實并不清楚,客觀效果則是進一步制造歷史遺留問題。

  筆者認為,尚未公布2005年度分配方案的上市公司,建議停止提取公益金;已公布2005年度分配方案,但尚未召開股東大會的有關上市公司,應設法按《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規定的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和2005年度分配方案,以免提公益金;已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并且難以更改提案的有關上市公司,以及已召開股東大會的有關上市公司,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就修改公司章程和2005年度分配方案再次進行審議。這也可以看成相關上市公司維護投資者利益的一個具體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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