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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凸顯七大看點 禁售期變一年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1日 10:43 每日經濟新聞

  最新修訂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七大看點

  祁和忠 每日經濟新聞

  近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新修訂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下稱《指引》),并從即日起施行。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本次修訂調整幅度較大的章節主要包括“股份”、“股東
和股東大會”、“董事會”

  看點一:禁售改期

  《指引》修改了“發起人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條件”。發起人由原“三年”禁售期改為“一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由原“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改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及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和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指引》明確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在買入后六個月內又賣出本公司股票所產生的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有責任收回該收益。公司董事會不收回該收益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

  看點二:可回購獎職工

  《指引》增加了“回購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指引》增加了“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和“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情形。

  同時,在修訂“股份”章節時,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證券法》,增加了“增加資本的方式”,除可采用公開發行股份、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以公積金轉增股本外,《指引》增加了“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方式。

  看點三:歸納股東權利

  在修訂“股東和股東大會”章節時,為使股東充分發揮自身權利,將股東訴權進行了集中體現,并將股東各項權利進行歸納。股東的訴權集中體現在《指引》中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召開程序及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可對人民法院提出請求。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時,給公司造成損失時,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董事會和監事會未履行股東的上述委托,股東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看點四:股東獲臨時提案

  “股東大會”部分增加了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東的臨時提案權,而且明確了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除了可以增加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東的臨時提案外,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東大會通常由董事會來召集和主持,但在實際中出現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情況,導致股東大會秩序混亂的局面。為此,《指引》按照召集和主持主體的不同,分董事會、監事會、百分之十以上股東三個主體分別予以規定,并列出了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及應對措施。

  看點五:關聯股東避表決

  1997版的《指引》第72條為避免因關聯股東回避表決導致股東大會表決時難以達到足夠的通過率,對關聯股東回避作出了例外規定:“如有特殊情況關聯股東無法回避時,公司在征得有權部門的同意后,可以按正常程序進行表決”。

  為了促進股東參與股東大會、避免關聯股東操縱表決結果,《指引》刪除了該項規定。也就是說,在關聯股東回避表決將導致股東大會決議無法通過時,《指引》不允許再按照非關聯交易的程序進行表決,公司只能設法召集更多的非關聯股東參會,再次召開股東大會進行表決,避免關聯股東的操縱行為。

  看點六:內部董事不過半

  為防止因內部董事人數過多,增加“內部人控制的風險”。證監會在保留1997版的《指引》第118條規定的基礎上,將其修改為“兼任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看點七:股東大會選會所

  1997版的《指引》有關“在會計師事務所職位出現空缺,董事會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可以委任會計師事務所”的規定,不能防止上市公司董事會為掩蓋公司財務問題、頻繁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情況出現。另外,董事會決定、股東大會追認的聘用程序,存在股東大會否決董事會所聘會計師事務所,導致年報披露出現瑕疵的可能。

  《指引》規定,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不得在股東大會決定前委任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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