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發布 自有股份沒有表決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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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0日 05:32 中國證券報 | |||||||||
獨立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本報記者 夏麗華 北京報道 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了《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修訂版,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持有自己股份沒有表決權,并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此外還補
相關人士介紹,與修訂前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相比,新《規則》更側重于規定股東大會召開的程序和相關的信息披露,加大了對有關主體召開股東大會的制度保障。 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的情況下,過去的規定并沒有明確其他的股東大會召開方式,新《規則》則按照召集和主持主體的不同,分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合并持有10%以上股份股東三個主體分別予以了規定。對監事會提議召開的股東大會,要求董事會在收到有關提議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如果同意,要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5日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如果不同意,或者10日內未做出反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持有10%以上股份股東提議召開股東大會的,如果董事會不同意或者未按時反饋,他們還可以向監事會提議召開,監事會未在收到股東提議后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才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新規還賦予獨立董事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力。 針對實踐中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知的內容過于簡單,新《規則》規定,股東大會通知和補充通知中應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體內容,以及為使股東對擬討論的事項作出合理判斷所需的全部資料或解釋。 《規則》還規定,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得延期或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規則》還首次明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上應就股東的質詢作出解釋和說明。股東與股東大會擬審議事項有關聯關系時,應當回避表決,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