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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大門的鈴聲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8日 00:43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楊哲宇

  在本報獨家獲得的陳久霖案法庭辯護詞中,辯護人提出了“監獄大門鈴聲”的原則,作為要求為陳久霖減罪的根據。這一原則是,“對于從無犯罪記錄的人而言,被定罪和發現自己身陷囹圄的事實已是很重的懲罰,因此在一些特定情況下,短期監禁應已足夠!

  這一意見是否正當、法庭會否采納,我們現在姑且不論。但如果揚棄其減罪的內涵,甚至對“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反其道而行之,如對于陳久霖這樣明知故犯、屢次過線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被告,加大懲處力度,那么,“監獄大門鈴聲”這一表述,意蘊豐富,凝練警策。對于潛在的陳久霖的同路人來說,它具有警醒和嚇阻的作用,對于我國資本市場乃至全社會的法治進程,也具有借鑒和催化的作用。

  在

中航油事件中,以陳久霖為主的責任人,對法律法規的淡漠、無知和隱隱透出的蔑視,簡直到了令人難以置信的程度。當他們擅自開展衍生品交易時,當他們在財務報告中虛報互換交易營業收入、漏報數億美元虧損時……法律的尊嚴一次次被肆意踐踏。

  類似的事件已一而再、再而三地上演。漠視規則,在一定范圍內、在一定程度上已成為一種“集體的無意識”。任舉幾例:闞治東“臨危受命”主掌

南方證券之初,他就曾公開力陳挪用客戶保證金的“合理”與“必要”;當黃宏生挪用上市公司募股資金在香港被控“盜竊罪”時,許多人士流露出某種同情:這也算個事?

  “規則盲視癥”的病根在哪里?從歷史傳統上說,我們缺乏雅典式的以法律為基礎的產權結構,也沒有像

羅馬人一樣精心設計出一套嚴密的民法體系。相反,幾千年以來,封建政權對稀缺資源具有任意的配置權;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人們又習慣聽命于“上級指示”和“紅頭文件”。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1992年市場經濟地位確立和2001年入世以后,我國法制進程不斷提速。如今,“有法可依”的目標已經初步實現,但“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仍然是需要付出艱辛努力才能實現的目標。如果違法成本與收益嚴重不匹配,法律便不可能成為有效規范公民行為的“硬約束”。

  為了實現法治這一事關民族興衰的目標,我們奮起直追猶嫌不足,更遑論游移彷徨。

  新加坡法院對陳久霖的審判,針對的是在該國法律框架下,陳作為公司總裁履行職責的問題,并沒有指控他引發公司巨額虧損一事,那么,我國司法部門職責所在、理當控訴的事項,是否也應該緊追不放呢?

  “監獄大門的鈴聲”應當在“河邊行走之人”耳畔響徹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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