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沽權證行權規則出臺 行權期前應兩次刊登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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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7日 00:25 北京娛樂信報 | |||||||||
信報訊 (記者 焦菁) 為便于投資者順利行權,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昨日就認沽權證行權的相關事項做出規定,要求發行人應于行權期前兩次刊登權證行權提示性公告。 該通知稱,發行人應于行權期前T-3日和T-1日(T日為行權期起始日),在指定的報紙和網站上,兩次刊登權證行權提示性公告;同一交易日內的權證創設、注銷與行權申報,按
另外,投資者權證行權申報的買賣方向為“買入”,申報數量為100份的整數倍。行權期最后一個交易日,賬戶權證余額不足100份的,可以申報行權;對單筆行權申報在實際行權交收中向多個創設人分拆行權并在分拆計算時形成證券或資金尾數的,統一采取去尾法。 據悉,目前上市的10只權證中,萬科認沽權證將最先迎來行權日,其行權起始日為8月29日,行權終止日為9月4日,持有該權證到期的投資者可參與行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