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起大早趕晚集 資產證券化彩頭為何無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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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3日 15:12 中國證券報 | |||||||||
本報記者 黃憲奇 北京報道 盡管信托業務的專屬性質決定著信托公司在開展資產證券化(ABS)方面具有優勢,但業務突破口選擇的局限性、承銷能力不足以及信托法中有關信托公司開展信托的一些嚴格限制,都制約了信托公司對資產證券化的參與。相反,證券公司由于其業務創新方面的優勢,反而在資產證券化業務方面搶得了先機。
信托公司起個大早趕個晚集 根據央行和銀監會正式發布的資產證券化有關試點管理辦法,信托模式被明確為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唯一模式。專家認為,這一模式的確立將給信托公司提供一個巨大的創新業務空間。信托業內人士也紛紛表達了他們對此業務的樂觀預期。但從近幾個月的進展情況看,信托公司除了在“建元”和“開元”兩只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上充當了“通道”角色外,在其他項目上并無明顯斬獲。 和信托公司起個大早趕個晚集形成明顯對照的是,證券公司卻在資產證券化方面表現了較好的后發優勢。繼中金推出中國聯通CDMA網絡租賃收益計劃和廣發證券推出莞深高速公路收費收益權總管理計劃后,目前有多家證券公司籌備的ABS項目正等待證監會審核通過,而更多券商的ABS項目還在籌備中。消息人士透露,目前證監會受理資產證券化計劃規模總額在200億元-300億元之間,部分方案已在審批部門和券商之間來回一、兩次,新的券商資產證券化產品有望本月出爐。 業務突破口不同是問題所在 資產證券化一度被認為是上世紀最偉大的金融創新,在國內的發展也被寄予了厚望,業內保守預期是今年的新發資產證券化規模至少在1000億以上。如此龐大的蛋糕引無數機構競折腰,以信托公司和證券公司為首的機構表面上遵循著涇渭分明的界限,暗地里卻在較勁。從已發行的四只資產證券化產品看,信托公司側重于以銀行信貸資產為標的,產品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流通;而證券公司則選擇關系密切的上市公司作為合作伙伴,產品在兩個交易所流通。 但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開展過程并未如預期一樣光明。首先是資產證券化的標的問題。從銀行的角度來講,住房按揭貸款是銀行目前的優質資產,絕大多數銀行不太有動力去進行抵押貸款的資產證券化。其次,從根本上講,銀行進行資產證券化最主要的一個目的,是將長期的資產轉移出表外,通過資產的出讓來獲取流動資金。但從目前來看,中國銀行體系,特別是占有了中國按揭貸款絕大部分市場的國有商業銀行所面臨的不是資金緊缺的問題,而是流動性嚴重過剩的問題,就這點看,銀行同樣缺乏資產證券化的動力。第三,對銀行來說,資產證券化的盈利空間非常有限。就目前看,由于缺乏相關法律的正式規定,過高的稅收成本可能也會對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造成一定的障礙。所以有業內人士認為,銀行自身就沒有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沖動,更不用談讓其他金融機構和其分享利潤了,所以信托公司在信貸資產證券化方面更多發揮的是影子公司的作用,指望其實現業務突破不太現實。 而券商則不然,他們認為,資產證券化不僅可以為金融機構服務,更多的應當為非金融機構提供一個直接進入資本市場的渠道。由于資產證券化更加看中的是企業資產,因此,這些資產可以比企業本身評級更高。而且,這些企業中有大量的商業票據、商業應收款、設備租賃合同及商業房地產租約等,都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直接向資本市場融資。并且,企業通過資產證券化也實實在在地感受到融資成本的節約,所以樂意讓券商成為其受托機構。 券商在相關環節優勢明顯 盡管目前并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來支持券商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但新修訂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卻為此留出了空間。另外,券商在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設計、承銷和二級市場流通方面也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首先,經過多年的積累,券商目前在金融工程的研究和相關人才的儲備方面已經具備一定的實力,這有利于形成在資產證券化方面的核心技術能力;其次,多年的投行經驗已經使券商具備了足夠的資產證券化賣方和買方資源;第三,證券市場的流動性非其他市場所能比擬,當資產支持證券在交易所市場和場外市場上市交易時,證券公司在專業的銷售和經紀服務等方面的優勢也是其他金融機構所無法企及的。 出于與銀行系搶占新市場的考慮,監管部門也對券商開展資產證券化方面給予了積極的支持。曾有官員提出,不要簡單地把資產證券化僅僅當成一項業務創新或產品創新,而是要站在促進券商的角色歸位和戰略重組的高度,從一個新興的子行業和細分市場角度進行規劃、監管和運作。 相對于券商,信托公司目前的業務開展并沒有這么幸運。盡管作為證券化的標準結構,必須有一個中間機構把證券化的資產和發起人的自有資產隔離開,信托公司正是最合適的機構。但德勤會計師事務所的一位資深人士日前表示,目前對資金信托合同數量不能超過200個、最低金額5萬元的限制,正阻礙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該限制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不能有足夠的散戶投資者參與,從而影響證券的銷售或達不到證券化所需要的最佳規模。在德勤的觀點中,對于信托方面的限制僅是阻礙著證券化發展的一個方面。整個法律與監管制度,以及會計制度和稅務安排方面,都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不過也有專家認為,券商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尚不能十分樂觀,在投資者定位問題、擴大投資者范圍、明確相關的稅收政策、改善有關的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等方面仍存諸多障礙,并且一旦其他部門緩過味來,采取措施追趕也是很容易的事。(中證網)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