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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探討:投資者保證金存哪合適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9日 01:38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上海證券報 新意科技 李獻農

  投資者保證金該如何存管?存哪合適?這是證券市場一個頗引人注目的話題。盡管新《證券法》對此已作出規定,但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仍未確定。下文就是對此作出的探討。

  2006年開始實施的新《證券法》第139條規定:"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
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商業銀行對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進行單獨立戶管理,俗稱為"第三方存管"。

  證券交易委托協議和證券交易賬戶是證券經紀業務的起點和基礎。

  《證券法》第111條規定:"投資者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證券交易委托協議,并在證券公司開立證券交易賬戶,以書面、電話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該證券公司代其買賣證券。"這一規定明確了證券公司與投資者之間證券交易委托合同是證券經紀業務中最先發生的基礎法律關系,投資者只有與證券公司簽訂了證券交易委托協議才能成為證券公司客戶。證券公司為客戶開立的證券交易賬戶用于簿記和管理證券交易委托所涉及的客戶資產,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客戶證券。

  證券公司履行委托受理、清算、交收責任的基礎是要對客戶資金進行分戶控制和總體控制。

  《證券法》第112條規定:"證券公司根據投資者的委托,按照證券交易規則提出交易申報,參與證券交易所場內的集中交易,并根據成交結果承擔相應的清算交收責任。"

  證券委托買賣業務以證券交易委托協議和證券交易賬戶為基礎,始于委托,通過報盤、撮合成交和清算等中間過程,終于交收。《證券法》明確了證券公司在這一完整業務過程中的法定責任包括:委托的受理與前端控制,向證券交易所場內集中交易報盤,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清算交收。

  證券委托買賣實質是一個錢券轉換的過程,證券公司要履行委托前端控制、清算、交收責任就必須對錢與券進行控制。在證券交易無紙化時代,錢券的載體是賬戶,因此對錢券的控制,實質上是對賬戶的控制。而《證券法》第111條所定義的證券交易賬戶則為此提供了法定的賬戶基礎。

  根據責任與權利的對等配置的原則,證券公司承擔委托受理、清算和交收責任,就應當同時擁有前端委托與后端清算交收的控制權。如果我們割裂了券商對客戶錢與券的同步控制,貨銀對付的原則(《證券法》第167條)將難以實施,交收違約的責任無法追究。如果我們割裂了券商對前端委托與后端清算交收的同步控制,那么如果券商疏于前端委托控制,造成的的錢券不足的交易風險都將由負責后端錢券交收責任的商業銀行承擔,這顯然導致了責任與權利的失衡。

  《證券法》第112條還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成交結果,按照清算交收規則,與證券公司進行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并為證券公司客戶辦理證券的登記過戶手續。"本條款是證券法人結算制度的基石,即證券交易所場內的集中交易通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統一進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交收對手是證券公司,而不是證券公司客戶、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或其他主體。

  綜上,《證券法》賦于證券公司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總體控制權和分戶控制權。因此證券公司可以自主地在具備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中選擇第三方存管的合作銀行,并依法以證券公司名義開立結算賬戶(通常稱為客戶資金存管總賬戶)以存管客戶總資金,同時授權商業銀行按客戶進行分戶管理。依法管理客戶資金存管總賬戶、獲得利息收入同樣也是證券公司的合法權利。

  商業銀行對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擁有監督管理權。

  在明確《證券法》對證券公司的法律定位后,我們可以結合證券托管行業國際實踐,推導出一個比較明確的結論:為履行委托受理、清算、交收責任,證券公司必須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行使控制權;而商業銀行則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行使監督權。商業銀行所扮演的是客戶資金"看門人"的角色,不能主動地發出指令變更客戶資產,但必須對客戶資金的總賬和明細賬進行監管。

  1)對證券公司客戶資金總賬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公司的客戶資金應當全額存放于證券公司在商業銀行開立的專戶(包括證券公司在登記公司開立的結算備付金賬戶),存管銀行有權對該類賬戶的余額及流水實施全面監管。

  2)對證券公司客戶資金明細賬進行監督管理。

  存管銀行受證券公司委托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進行分戶管理。存管銀行的分戶管理同樣需要通過賬戶進行,由于存管銀行行使客戶資金監管責任,這一賬戶可以定性為"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托管賬戶"。

  從法律關系的先后順序分析,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托管賬戶是證券交易賬戶的衍生物,應當在證券交易賬戶之后開立,并與證券交易賬戶保持一一對應且內容一致。

  存管銀行根據存管協議的要求,對客戶發出的存取款指令、證券公司提供的證券交收指令進行逐筆審核與簿記,對違反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安全托管原則的指令進行甄別并拒絕受理。

  3)對證券公司客戶資金的總分賬務平衡關系進行有效監督管理。

  要保證客戶資金不被挪用,證券公司客戶資金總賬的總余額應當與各明細賬的總余額保持一致,即每一客戶明細賬上的資金余額都有實體資金與其相對應;同時證券公司客戶資金總賬上總余額的變動,都要有相應明細賬戶的余額變動與之相對應。

  4)向證券監管部門提交第三方存管報告。

  存管銀行應當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報送第三方存管業務的開展狀況。在監督過程中如發現差錯而證券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糾正,存管銀行還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管部門進行專項報告。

  總之,《證券法》明確了第三方存管業務的基礎法律架構。以此為基礎,證券公司和存管銀行可以在實踐中發展出多種多樣的商業實現模式。

  文章純屬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文責自負。讀者據此入市,風險自擔

  作者聲明:在本機構、本人所知情的范圍內,本機構、本人以及財產上的利害關系人與所評價的證券沒有利害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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