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完善交通法第七十六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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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8日 02:59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上海證券報 姜素芬 即將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機動車沒有事故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閉道路上,由機動車一方承擔5%的賠償責任,且賠償額度最高不超過1萬元;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其他道路上,由機動車一方承擔10%
四川省的《實施辦法》是對《交通安全法》的進一步細化,然而,這種細化卻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相沖突之處。其規定有利于機動車,很容易讓人想起曾經掀起激烈討論的"撞了白撞"的話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死亡賠償金額為受訴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0年總額。筆者查閱相關資料獲悉,2004年,成都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就已達到了10394元。以此計算,成都市20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07880元,這個總額的5%即超過了1萬元,10%即超過了2萬元。 很顯然,在現有的條件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的規定,就已經低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規定的死亡賠償金限額。更何況,成都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還在繼續增長? 其實,不僅四川省的《實施辦法》存在問題,其他不少地方出臺的類似法規,亦有相似問題。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呢?這源于《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模糊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那么,減輕到何種地步才妥當呢?法律沒有說。這只能靠各地自己的理解。 比如,江蘇省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而北京的規定,干脆是以模糊對模糊。規定: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比例、額度承擔賠償責任。 很顯然,這種含糊其辭的規定,不利于法律的執行。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硬傷還不止這些,它還與其他法律相沖突。該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根據該條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即使對方負全部事故責任,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但是,《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顯然,依照此款規定,如果機動車在事故中沒有責任,保險公司就不應負賠償責任。 而且,在賠付程序上,也存在沖突。根據《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需由承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先行賠付。但是,按照《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保險公司是根據公安機關處理事故的責任認定書及調解協議或法院的調解、判決文書來確定理賠金額的,賠付是在司法機關處理之后的,不能先行賠付。 《交通安全法》與《保險法》相關規定的沖突,導致許多案件無法得到解決,最終訴至法院,將難題推給了法院。 一部事關交通安全的法律,留下這么多的破綻,不僅容易被誤讀,也不利于作為法律裁決的依據。早在去年,就有人大代表建議完善,在兩會召開之際,筆者特撰寫此文,建議完善第七十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