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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至中盤 張天民談信托業監管與法律基礎建設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0日 09:50 證券日報

  本報記者 秦 煒

  記者:我們都知道,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從事信托理財實務操作的業界人士都認同,信托是現代理財工具中一種非常好的制度安排,但是《信托法》頒布實施已經四年多了,應該說信托是有法可依,可以依法監管、依法經營了,然而,即使是第五次依法整頓之后,信托業內仍然“問題不斷”,信托公司仍然備受質疑和面臨各種挑戰,問題的根源何在?

  張天民:我國的《信托法》是2001年頒布實施的,它從法律上確立了我國的信托制度,是我們調整信托關系、規范信托行為的根本法律依據,也是信托制度在經濟社會中得以有效運用的根本法律保障。

  信托是以財產管理和處分為內容的一項制度,它直接關系到信托當事人的許多利益,《信托法》最為重要的貢獻在于為信托財產獨立性提供了制度保證,信托關系只有建立于此,才能有效地建立和運作。因此,信托關系必須規范地進行,受法律的保護,才能真正發揮信托的制度功能,信托關系只有合法的存在,才能有進一步發展的可能。

  現代商業信托往往涉及巨額的資產和眾多投資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降低受托人違約和破產的風險,是保障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關鍵,也是完善信托法制的核心。我國信托法制屬于初創階段,在信托觀念遠未普及和配套制度缺失的條件下,這一問題顯得尤為突出。信托立法中對于信托機構的特別規定充分反映了我國發展信托業的特殊性和必要性。如何建立和健全信托機構的市場準入、經營和監管的一系列制度,是目前我國信托業發展中需解決的重大現實問題。

  記者:我在同一些信托公司的高管接觸中,也常常聽他們說,對目前信托業的發展方向缺乏統一的認識,那么,您認為信托業發展該何去何從?

  張天民:“一法兩規”頒布和實施以來,信托業的監管規則正在逐步得以完善,信托業也在此基礎上,逐步走上了規范發展,其發展中有以下幾個方向性問題值得注意:

  第一,信托業應盡快適應中國金融發展的大環境。信托公司全部是在原有信托公司清理整頓基礎上重新登記而來的,“一法兩規”以來,信托業務的開展很大程度受制于原有風險的化解,對新業務的發展,則更多地從防范的角度予以規范,引導和扶持的力度不夠,但隨著中國資產管理需求持續剛性,金融結構調整中急需信托制度予以配合,信托業方針和政策逐步明晰和確定,信托公司應在中國金融大發展中發揮更加積極的和建設性的作用。

  第二,信托業應在屬地經營上進一步開拓創新。信托公司在地域上的分布是信托公司重新登記時的特定產物,在信托公司統一監管屬地經營的條件下,信托公司存在不能有效的適應統一監管規則的問題。一定規模的信托公司因無法設立分支機構,而無法將成熟的信托產品推向異地,而一部分信托公司則抱怨監管標準過高,難以適應信托業的整體發展,但隨著屬地監管力量的進一步增強和對信托認識的進一步深化,信托公司應該在屬地經營上探索更多的業務創新,才能有更大的作為,真正發揮信托的功能和作用,造福于社會。

  第三,信托業應全面反應信托制度的特點。囿于信托業在我國發展中的特殊歷史背景,目前信托公司的內外經營環境比較差,社會認知度和信用度不高,各方面對信托公司業務經營中的信用安排非常重視,以避免信托公司的違約風險可能對客戶造成的損害。在這一思想下,事實上在強化信托公司的負債經營控制的同時,而對信托原本的屬性強調的不夠,這使得信托公司在從事信托業務方面,難以有效地真正以受托人身份實現有效的信托管理,對真實信托關系的忽視是非常有害的,信托公司應在有效的信托管理方面作出持續努力。

  記者:按照您的觀點,信托公司的問題很大程度上決定于對信托的觀念認識,那么,如何實現對信托的有效性監管?

  張天民:信托制度優勢決定了信托能夠有效地使社會財富集中于受托人,一方面信托為委托人提供了一種有效的個人和家庭財富管理和傳承的工具,另一方面,有管理的能力和信譽卓著的受托人必然獲得更多的客戶,其管理的資產規模將不斷擴張,受托人因此持有了大量的社會財富,各種不同管理能力的受托人管理著不同類型的信托財產,受托人履行義務情況影響社會財富安全和社會穩定,信托財產的管理效率直接影響到社會財富效率的提升。為更有效地利用和管理社會財富,有必要對受托人的資質進行相當的監管,對特定類型的信托財產的管理實施必要的監管,以維護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其中一條可行的途徑即將不同的受托人統一為信托機構,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監管,可以達到監管政策統一的目標。

  記者:也就是說,應當進一步明確對信托公司的定位?

  張天民:是的。目前,我國多樣化的金融機構的局面已基本形成,金融業漸成體系,隨著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對金融結構調整的需求急迫,金融機構綜合經營的趨勢日益明顯,如何在金融結構調整中給予信托投資公司一個明確的和清晰的定位,是信托投資公司持續發展的基礎條件。這一問題的解決首先取決于對信托制度功能的深刻認識,即,信托在中國金融體系中具有的不可或缺的價值和功能,信托不僅是一項業務,而是一系列產品。

  記者:信托制度功能決定了信托不僅僅是一項業務,而是一系列產品,這就意味著信托產品信托公司可以做,其他公司也可以做,或者說信托公司做的是信托產品,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運用信托原理所做的一些產品如基金公司的投資基金,證券公司的委托

理財業務、資產證券化業務,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等等,實際上都是信托產品,那么,到底應當怎樣規范信托業務?由誰來做?怎么監管?

  張天民:要科學地制定信托業監管政策,就要客觀地評估中國的經濟社會現狀和信托業在

中國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方面,我國目前各種資產管理的需求非常旺盛,但有效的財富管理的渠道和制度設計非常有限,信托作為一種非常理想的財富管理和傳承的制度,應用和發展的空間非常廣闊,加以正確的引導和有效的規范,將對于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因此在政策的層面上,應明確大力發展信托業;另一方面,我國信托法制尚屬建設階段,信托業發展模式應更多地立足于穩健經營,信托投資公司作為目前法定的信托營業機構,是信托產品創新的最主要力量,以信托投資公司為主發展信托業是我國歷史必然的選擇,是符合客觀規律的選擇。

  記者:就算可以界定信托業務主要有信托投資公司來做,事實上也不能回避其他公司經營信托產品,尤其是金融服務業日趨走向混業經營的今天。如果信托監管僅對信托公司的業務進行監管,顯然是不全面的而且也不公平的。

  張天民:目前我國對信托業的監管的標準和原則單一,還沒有形成差別和個性化的監管原則,這是由中國目前信托業的現狀所決定的。隨著我國信托業的逐步發展和壯大,在信托機構數量、信托業務種類和規模都達到一定的條件時,則有必要建立起分別監管的基本框架。參考國外信托業發展中的做法,在這一階段,通常將信托機構按照業務結構,可以劃分為業務結構復雜的信托機構(廣義信托機構)和單一業務的信托公司(狹義信托機構)。采取不同的監管細則,一方面有利于降低監管的成本,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信托業的競爭優勢,按照這一標準,前者包括兼營信托業務的銀行機構等綜合性質的金融機構,即信托業務為其自身業務體系中的一部分,這一類信托機構業務廣泛,需要采取更為復雜的、綜合的監管方法;后者是指業務單一的信托公司,即僅獲得許可,從事信托業務和類似業務的公司,其設置靈活,業務范圍受到一定的限制,相應地,其監管的標準較低。對于當前分業監管下對混業經營機構的監管問題,監管業務發生交叉的不同監管機構的協調問題等,就更需要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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