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起訴深交所一案已移交深圳中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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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4日 02:58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記者 匡志勇 發自深圳 去年12月初,新鋼釩(資訊 行情 論壇)(000629.SZ)一位股東以新鋼釩權證(資訊 行情 論壇)延遲上市為由,將深交所告上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昨天下午,深交所方面首次對此有了正面回應,深交所副總經理張穎對《第一財經日報》稱,深交所被訴一案已移交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新鋼釩一位北京投資者去年12月6日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深交所、新鋼釩大股東攀枝花鋼鐵有限責任公司以及三名新鋼釩獨立董事。該股東在訟狀中表示,新鋼釩是深滬兩市第一家發行并贈與認沽權證的上市公司,他預期其權證將帶來較大收益。于是,在10月13日以5.75元/股的價格買入5.76萬股新鋼釩,股改后股票總數變成8.64萬股,并獲贈2.304萬份認沽權證。但是新鋼釩權證未能及時上市,而且有關方面沒有任何公開信息予以澄清,導致他的預期收益無法實現。該股東要求被告賠償2.5萬元損失。根據股民訴狀中的特別聲明,其選擇朝陽區人民法院,原因之一在于原告戶口在北京市,原告在北京地區營業部開戶,購買股票及遭受損失的事實均發生在北京。 昨天,深交所副總經理張穎首次以官方身份回應此事。張穎稱,首先深交所尊重投資者維護自己正當權益的權利。但是,該位投資者在起訴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訴訟過程中對程序不太了解。根據2005年第一號司法解釋,對滬深兩市的證券交易所的第一審訴訟審判權限是在滬深兩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深交所也向朝陽區法院發送了管轄異議函,目前深交所被訴一案已移交管轄。 本報記者從相關法院網站中查閱到,去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與證券交易所監管職能相關的訴訟案件管轄與受理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其中明確規定:為正確及時地管轄、受理與證券交易所監管職能相關的訴訟案件,特作出以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指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分別管轄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為被告或第三人的與證券交易所監管職能相關的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該司法解釋,從2005年1月31日起生效。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