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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中國資產管理公司運營狀況分析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4日 02:41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課題組

  對處于改革轉軌過程的經濟來講,企業總體素質的提高和誠信的建立往往需要一個較長的時間過程。國有商業銀行以及其他商業銀行仍然面臨著市場競爭、業務穩健拓展和盈利提高的持續經營壓力,不良資產比率上升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因此,今后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大批量不良資產的處置仍然需要通過AMC的專業化處理。建立專門的政策性的AMC,能夠有
效降低金融機構和地方政府的道德風險行為,提高資產處置專業化水平。

  中國資產管理公司運營狀況分析

  執筆:李德

  參加者:陳穎玫、王建華、卜永祥、祝紅梅

  AMC的資產處置模式

  20世紀90年代未,中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由于歷史原因積累了大量的不良資產,分散處置難以達到預期效果,因此,成立AMC(采用集中處置模式、由政府發起設立的不良資產專門處置機構)對不良資產進行集中處置成為一項現實選擇。

  信達、東方、

長城、華融四家AMC不良資產的處置方式主要包括:依法清收、以物抵債、債務重組、債權轉股權、打包出售、信托處置、破產清算等。

  一是債權轉股權。指銀行或AMC把原來于企業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與企業間的控股(或持股)與被控股關系。截至2004年6月底,AMC實施債轉股項目557戶,金額3061億元,自2000年4月以來已累計停息800億元以上。其中,已注冊新公司456戶,轉股金額2037億元。二是打包出售。不良資產的打包處置方式與傳統的訴訟、以物抵債、債務重組等按戶處置方式相比,具有處置成本低、效率高的特點。AMC努力開拓國內外兩個市場,對不良資產批量打包出售,并進行網上拍賣交易和債權資產拍賣交易,開展了國際和國內招標的處置活動,加快了不良資產的處置工作。三是對不良資產進行信托處置。2003年6月,華融公司將22個省市256戶企業132.5億元債權組成一個資產包,委托給中信信托(受托人)設立財產信托,期限3年。中信信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首先將這筆財產信托設立成自益性信托,華融公司作為惟一受益人,取得該信托項下全部(優先級和次級)信托受益權。華融再將其取得的優先級受益權轉讓給投資者。優先級受益權的預計收益率為4.17%。四是外資參與不良資產處置。2001年10月,頒布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此后又陸續頒布了其他配套法規。四家AMC紛紛與摩根士坦利、高盛、花旗銀行、德意志銀行等國際知名投資銀行合作,建設銀行、工商銀行也開始了這方面的嘗試。截至2005年3月底,中國批準設立了10家外商投資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整體債權和實物資產近900億元人民幣。

  AMC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四家AMC運營6年多時間,在銀行財務重組,處置不良資產,推進企業改革等方面取得了較好成績,但仍然面臨著較多問題。

  一是AMC的法律環境不完善。目前,缺少有關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和AMC的專門法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雖然確定了AMC的法律地位,但其屬于行政法規,法律層次較低。

  二是地方政府行政干預較多。目前部分地方政府把AMC處置不良資產當成企業減少負擔的機會,不斷向AMC要求加大減免企業債務的幅度。有的地方政府支持或是默認企業逃廢債務,干擾AMC處置資產工作。

  三是AMC業務開展面臨較多困難。

  資產評估存在較多問題。對于不良債權的評估,中外理論和實踐都缺乏統一規范。債務人不配合導致評估難以實施。債務人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軍工企業、"三無企業"、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項目,不具備評估的規范條件。在向外資打包出售不良資產時,定價差異更加明顯。外資定價方法是計算貼現現金流,在計算可回收現金流時,很大程度上依據法律訴訟的勝訴率確定現金回收比率。

  債轉股的實際操作出現偏差。債轉股制度設計的初衷是使銀行和AMC通過從債權人到股東的身份轉變,能在企業的資產重組、經營管理中享有更大的話語權,以實現盤活不良資產的目的。然而,部分擬轉股資產長期處于"非股非債"的懸空狀態。資產評估水分多,AMC股權受損嚴重。股權管理難以落實,AMC股東權益缺乏保護。債轉股企業退出機制不完善。

  資產證券化中的問題。目前,中國已出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從國際通行做法來看,信貸資產證券化模式(SPV)可分為信托型和公司型等類型。信托型(SPT),即將貸款資產信托于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上述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基礎,向資本市場發售信托受益憑證。公司型(SPC),則基本上由專業的貸款證券化公司向商業銀行購買信貸資產,以該資產為基礎向市場發行有價證券產品。中國現有《公司法》并沒有認可資產證券化這種操作模式,使得資產證券化運作主體(SPV)的設立和存在缺乏法律依據。目前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主要采用信托型(SPT)模式,而作為信托資產的債權的性質與《信托法》中信托財產的性質并不完全符合,因此以信貸資產作為信托資產缺少法律依據。資產證券化是創新性的投融資工具,作為投融資成本的稅收直接影響著其效率的發揮,如果沒有實行減免稅,有可能導致資產證券化由于成本過高而失去經濟意義。

  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相互混合中的風險。隨著AMC資產來源的多元化,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混合管理和處置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政策風險較大,主要表現在:"政策性破產"的影響以及后兩次剝離中的瑕疵資產已造成既定損失。另一方面,雖然要求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批發業務和零售業務實行財務分離、人員分離和考評分離,但在具體處置過程中,完全隔離的操作難度較大,增加了內部管理和防范道德風險的難度。

  AMC管理體制存在較多問題。AMC職能定位不明確,使其背負多重目標,銀行卸包袱、企業免負擔、財政減損失,AMC處于尷尬地位,制約著AMC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盡管從2004年4月開始,四家AMC可以開展投資、委托代理和商業化收購三項業務,促進其經營向市場化方向發展,但AMC政策性管理體制與市場化運作之間仍存在矛盾,并難以協調。AMC的產權結構改革滯后,難以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在管理體制上仍采用行政化、機關化管理模式,激勵機制不足。

  AMC的市場環境不完善。中國尚未形成統一的不良資產批發與交易市場。一級市場四家公司壟斷程度較高,二級市場信息流通不暢,透明度低,市場交易主體數量有限、中介機構少、交易手段和交易品種缺乏等問題依然非常突出。不良資產處置的衍生產品創新進展緩慢,市場深度不夠。AMC稅費負擔過重,各種優惠政策不到位,影響了不良資產處置效率。

  中國資產管理公司未來發展方向

  依據IMF的統計,從1980年以來,發生嚴重金融問題的108例中,由于銀行不良貸款引發的有72例,占67%;發生金融危機的有31個國家共41起,其中由不良貸款引發的有24起,占50%以上。因此,威脅金融系統安全運行的主要風險仍然是不良貸款問題。

  AMC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中國國有商業銀行通過重組和改制,較大幅度地降低了不良貸款比率,但銀行體系的不良貸款規模仍然比較龐大。截至2005年9月末,全部商業銀行(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不良貸款余額12808億元,不良貸款率8.58%。從四家國有商業銀行來看,經過1999年的不良資產大規模集中剝離和改革中的財務重組,不良貸款的比率逐年下降,但是,不良貸款的余額仍然高達10175億元,不良貸款率為10.11%。此外,國有商業銀行2004年二季度和2005年二季度不良貸款大幅"雙降",分別源于中行、建行和工行通過財務重組對總計10190億元不良貸款的集中處置。

  根據2005年銀監會第2季度的統計數據分析,79.43%的不良貸款集中在國有銀行,其次是股份制商業銀行占11.78%,城市商業銀行占8.14%,農村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的占比不到1%。

  從2005年起,銀監會將在國內的外資銀行納入不良貸款統計范圍,從而可以看到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的差距。在2005年第1季度,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比率為15%,遠高于股份制商業銀行的4.9%和外資銀行的1.2%。

  中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經濟結構調整和企業改制過程中,金融企業和工商企業都會有相當數量不良資產需要處置,商業銀行系統不良貸款比例較高的情況將會在較長一段時期內存在。此外還有政策性銀行、農信社等機構的不良資產以及金融機構日常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不良資產。商業銀行改制后,未來是否能夠避免出現大規模的不良資產,在很大程度上首先取決于客戶的整體素質和銀企關系。

  AMC未來發展戰略

  關于中國AMC的發展方向,理論界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AMC完成既定任務目標后,予以解散。二是根據AMC財務可持續狀況,不能夠存續的予以關閉,能夠存續的向商業化轉型。三是將四家AMC的政策性業務整合,全部劃歸一家AMC,使其成為批發性處置金融風險的常設政策性機構,其余三家根據財務狀況,選擇關閉或商業化轉型。我們認為,無論是朝哪一個方向轉型或發展,AMC都要先解決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是處理好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分離的問題。總體來看,商業銀行日常經營產生的不良貸款主要依靠自身進行處置,也可以通過商業性機構用專業化方式進行處置,而出現重大問題的銀行以及瀕臨倒閉的金融機構,其不良貸款的處置主要通過存款保險機構和其他專門機構,動用公共資金進行處置。中國經濟轉軌時期,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問題時有發生,建立專門的政策性的AMC,能夠有效降低金融機構和地方政府的道德風險行為,提高資產處置專業化水平。

  二是明確AMC的組織體制和發展方向。四家AMC在大規模處置不良資產完成后,需要進一步明確發展方向。

  第一,建立政策性的AMC。政策性的AMC可以是國有獨資公司,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規范化的公司制度,建立董事會、監事會制度,由國家授權的機構或部門委派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資金來源主要為公共資金,即財政撥款、央行再貸款等;經營目標不是盈利最大化,而是在短時間內將不良資產處理完畢,最終損失由財政負擔。

  第二,建立商業性的專門機構。總的來看,在AMC的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分離后,承擔商業性業務機構的發展方向可以分為三類。一是仍然保持AMC功能的專門處置不良資產的機構。二是具備投資銀行功能和國有資產經理管理功能的全能型機構。三是為不良資產處置和企業并購重組的服務商。

  AMC也可以重組為具備投資銀行功能和資產管理功能的機構。目前四家公司管理著上萬億元資產,對數萬戶企業擁有債權或股權;近年來通過托管證券公司等開拓了新的業務領域。這些構成了規模龐大、分布廣泛的資產池,是AMC開展投資銀行業務穩定的業務資源。中國在相當一段時期,不良資產的存量和流量都較大,因此,需要建立具備投資銀行功能和資產管理功能的機構,即具有不良資產收購、評估和處置,以及兼有投資、證券承銷、推薦上市、資產證券化、機構托管清算、資產評估、財務及法律咨詢等功能的專門機構。該類機構可以在原有AMC基礎上實行股份制改造,吸收多元化主體入股,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該類機構的組織結構可以是功能性的或目標導向性的。

  三是AMC通過多種途徑處置不良資產。

  靈活運用資產出售方式。AMC應當根據資產的性質采用恰當的處置形式,處理好分包出售與分散處置的關系。一般情況下,對于額度較大的項目通過分散單個項目處置可能會取得比較好的效果,而對于一些小項目,采用打包的方式進行集中處置會比較好。對于具有價值提升潛力的資產的處置,主要包括具有重組價值的資產和大部分債轉股企業的股權資產,AMC應全面掌握不良資產的地區分布、產業結構、資產狀況等基本情況,并從打破地區限制、行業整體以及產業發展的角度來制定處置的總體思路。

  探索新的不良資產處置模式。從AMC專業化技術手段的實施看,應建立多層面的不良資產推介、信息披露和資產營銷的網絡體系,更有效地組織和實施不良資產打包處置、資產拍賣和資產招標。借助于現代投資銀行手段,對具有行業、市場特點以及有資產關聯特點的資產群開展重組、并購和置換運作,并充分利用AMC的上市推薦、證券承銷和財務顧問咨詢手段,將不良資產價值提升和提高資產處置效率相結合。依托資本市場開發新型的不良資產轉讓和投資的工具與載體,其中包括:分包;托管;單個不良資產銷售;批量打包出售;資產擔保融資拍賣;建立合資或合作企業;不良資產證券化;財產信托處置不良資產等等。

  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在AMC以往的資產處置工作中,也在一些方面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特別是債轉股項目。由于債轉股政策性較強,涉及到稅收優惠、費用減免、人員安置等問題,如果沒有地方政府的配合和支持,很難順利開展工作。

  同時,要完善AMC的內控制度和激勵機制。

  妥善處理AMC資產處置損失。許多國家的政府為處置不良資產,維護金融穩定,動用大量公共資金彌補處置損失。例如,美國的RTC名為公司,實際上是一個獨立的政府機構,其資金來源于國會的撥款。中國四家AMC處置不良資產形成的損失,相當大的部分也需要動用公共資金來彌補。為避免資產處置累計損失額較大而最終形成較重的財政負擔,國家應盡早明確不良資產處置損失問題的解決方式。

  此外,要逐步建立商業銀行與AMC的風險收益共擔機制,雙方共同承擔不良資產管理和處置變現的收益與損失。AMC商業化轉型過程中,可以對其進行財務重組。首先核實AMC的政策性業務資產、負債和處置損失,確定國家應承擔的損失。其次,分離AMC的政策性業務的資產、負債和處置損失。最后選擇適當模式,對AMC政策性業務虧損進行財務處理,其中包括發行專項國債模式,中央匯金公司模式等。

  完善相關的配套政策與措施。第一,完善AMC的監管方式。AMC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理應由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監管。考慮到目前AMC運營中政策性比較強,以及財政部負責對AMC最終損失提出解決方案。因此,可考慮強化和完善以財政部為主要監管部門,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國資委等參與和配合的監管體制。待AMC成為商業性的運營實體后,監管部門可調整為以銀監會為主,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等參與和配合。也可以考慮采取另一種模式,即設立處置銀行不良資產的監管協調委員會,該委員會可由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等的人員組成,并可以吸收國內外專家作顧問,統一制定不良資產處置的規則,監管和協調AMC與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處置工作。

  第二,改善AMC的法律環境。首先要完善以《破產法》為代表的一系列基本法律法規,以保護投資人、貸款人等金融市場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市場秩序。此外,要進一步完善AMC立法,對于已有但難以適應市場發展的法律,應該盡早修改,為AMC的正常運作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第三,完善市場和提高資產處置效率。可以以現有的遍布全國的產權交易市場的網絡、渠道為基礎,通過合并、改組、增設功能的方式,充分吸納上述市場主體,形成一個高效率、多層次、專業化的不良資產交易市場。要加大市場開放程度,加強市場交易工具的開發,豐富市場參與主體的數量與類型,促進參與主體行為的市場化與需求的多元化。

  第四,AMC的高效運營需要一些優惠政策的支持。國家可考慮由政府出面組建成立專門的信用擔保機構,為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升級提供擔保。盡快建立起統一、高效的不動產和動產擔保登記系統。擴大擔保物的范圍,將動產引入抵押擔保實踐和信貸實踐。建議對在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發生的過戶費、評估費、登記費、土地出讓金、訴訟費、執行費等,應予以減免,并可考慮對AMC實行完全免稅。

  ·資料鏈接·

  1999年以前,中國銀行業的不良資產處置基本上是分散模式,成立了信達、東方、長城、華融四家資產管理公司以后,處置方式轉變為分散處置與集中處置并存的結構。中國四家AMC自成立以來主要進行了三次大的不良資產接收。第一次是1999年,國家將四大商業銀行及國家

開發銀行近1.4萬億元不良資產剝離至四家AMC,采取的是賬面價值收購方式。2004年5月22日,中國銀行和建設銀行進行了第二次不良資產剝離。這次剝離的特點是部分資產不按賬面價值轉移,而是由財政部給出一個適宜的價格比例。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剝離2787億元可疑類貸款整體打包出售,信達公司在一級市場中標;中國銀行1424億元、建設銀行569億元以及交通銀行640億元的損失類貸款委托東方公司和信達公司處置。2005年進行了第三次不良資產剝離。工商銀行4500億元可疑類貸款分作35個資產包,按"逐包報價"原則出售,華融公司中標226億元,信達公司中標580億元,長城公司中標2569億元,東方公司中標1212億元;工商銀行2460億元損失類貸款委托華融公司處置。截至2005年第3季度,四家AMC已經累計處置第一次剝離的不良資產7366.6億元,處置進度已完成5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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