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新規有利大盤股上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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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0日 16:23 信息時報 | |||||||||
時報訊 繼證監會日前將《上市公司再融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發給部分券商征求意見后,近日,一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草案)》(下稱“草案”)及其有關說明也“浮出水面”。上海某投行老總表示,去年12月份就已經看到了這份草案,相信有關政策很快就會出來。為吸引優質公司在滬深股市上市,草案對大盤股有很多“優惠條件”。
草案在歸納現有審核標準的基礎上,借鑒了許多境外市場的做法。如要求發行人近三年累計凈利潤不低于2000萬元,最近一年凈利潤不低于1000萬元,在計算凈利潤時需要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和不能合并會計報表的投資收益。草案還要求發行人最近三年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5000萬元,為凈利潤最低要求的2.5倍。對于不符合經營活動凈現金流量測試標準的發行人,草案對凈利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要求最近三年累計凈利潤不低于4000萬元,且最近一年凈利潤不低于2000萬元。 而部分規模較大的企業可能由于種種原因,最近三年內出現虧損,但在行業中仍處于主導地位,具有較強的影響力,草案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的發行人可以不受上述財務指標的限制。 而且,草案延續了舊公司法關于最近三年連續贏利的要求,并且只允許有限責任公司可以連續計算經營業績。但為了支持大型國企改制上市,經國務院批準的發行人可不受成立滿三年且最近三年連續贏利的限制。 草案說明中建議,為延續關于推動大型企業在境內股市上市的做法,在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等方面給予適當豁免,同時在材料受理、提交發審會討論、發行安排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新股發行重新開閘,紅籌股的回歸必將成為一大看點。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境外法人在境內發行上市存在障礙。《草案》說明顯示,發行中國存托憑證(CDR)是回避這些法律障礙的一種方式。不過,CDR的發行條件、交易制度、與基礎股票的轉換問題較為復雜,且CDR為股票衍生產品,《草案》說明建議另行制定CDR的管理辦法。鐘才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