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破產法提上日程 券商破產過六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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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0日 01:3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上海證券報 記者 周翀 北京消息企業破產法起草小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李曙光日前向記者表示,專門的金融機構破產法規制定工作"應該已經提上日程",法規可能對包括券商在內的金融機構破產設定六項主要程序。
此前曾有媒體報道,企業破產法很可能在今年4月或6月三審,并得以通過頒布。該法草案規定,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的破產由國家有關部門另行制定法規予以規范,因此專門的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制定工作"應該已經被提上日程"。 李曙光認為,目前,包括券商在內的金融機構破產行為不同程度地缺乏法律依據,實踐需要條例盡快出臺。"如果順利的話,相關條例很可能在破產法出臺之后就會頒布出來。" 他判斷,相關條例至少將對金融機構破產規定六項主要程序。一是金融機構的破產條件。該條件應與破產法規定相近,要件是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但同時應具備一些特殊技術標準。行政力量在此階段即予介入,判斷金融機構的危機程度和實施拯救的難度。二是依據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履行行政監管機關的破產審批程序,即行政前置程序。三是破產管理人的確定,要解決管理人資格、管理人組成問題。四是確認債權和債務人財產界限。五是重整與和解程序。六是清算程序。 "出于我國的國情,相關條例必然肯定行政力量對金融機構破產過程的介入,但條例更重要的內容,是規定行政干預的程序和條件,將以往并不透明和程序缺失的行政介入明晰起來。"李曙光說,行政力量介入金融機構破產的力度肯定將越來越弱,因此條例在實施二到三年時間內,必然會繼續修改。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