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投資者保護關鍵在于主動維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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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09日 08:19 中國證券報 | |||||||||
喻永會 我國《公司法》、《證券法》(以下簡稱“新兩法”)相繼修訂并實施以后,在中小投資者保護方面取得了很大的進展,已經形成了一個相對健全、完善的中小投資者保護體系。但是,新兩法賦予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權利只是紙面上的一種權利,只有廣大投資者積極去主張,才有可能將紙面上的權利轉為現實中的權利。
而目前的現實情況是,在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投資者的保護日益完善的情況下,投資者并不能積極主動的去利用手中的權利。如我國目前進行的股權分置改革。股權分置改革必須要充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這是大家的共識,在股權分置改革的一些制度的設計上,監管層也充分考慮到這一點,賦予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武器就是分類表決權。對價也沒有給出一個統一的具體標準,對價的高低取決于流通股股東與非流通股股東雙方的協商,也就需要廣大中小投資者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但實際上,中小投資者參加投票的是少之又少,根據統計,絕大部分公司股改參與投票的流通股東在30%左右,甚至低于30%。 個人投資者不去投票的原因在于有很大一部分認為“投了也沒用”。也許在眾多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公司的機構投資者基本上都投贊成票的情況下,使得中小投資者很自然地認為自己的那一票無足輕重,對投票結果不會產生任何影響。但事實并非如此,單個投資者的投票或許無法改變結果,但大家都去投票,就很有可能改變投票結果。即使改變不了結果,至少市場上也有了自己的聲音。如果不去投票,權利也就只能停留在紙面上,這也就增大了機構投資者對投票結果的影響力,從而給了大股東、上市公司與機構投資者操縱表決結果的機會。 因此,廣大中小投資者應主動利用手中的權利,應主動亮出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賦予的武器,才能真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國公司法為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賦予了諸多武器,增加了很多原公司法、證券法中沒有的法寶。只要主動去利用這些武器,中小投資者就必定能在很大程度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新兩法的規定,中小投資者可以利用的武器主要有:股東有權了解公司的相關信息;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股東可以提出議案,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質詢;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可以要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份;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東可以代表公司起訴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侵害公司合法權益的人;股東也可以直接起訴相關責任人;對于我國證券市場當中一些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投資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相關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當然,我國目前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主要見于公司法以及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并沒有專門的立法,因此,也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做法和有益經驗,制定《中小股東權益保護法》,為切實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供更為有力的法律保障。(本文作者單位為中銀律師事務所)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