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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外部監管 斬斷控股大股東掏空之手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08日 08:36 中國證券報

  防止和打擊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行為,需要標本兼治。一方面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經營管理和規范運作水平,逐步強化其內部監督制衡機制;另一方面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強化外部監督的整治作用。在現階段,采取以外促內的方式對防范和控制風險將更為有效和有利

  斬斷大股東“掏空”之手需要發揮地方政府統籌協調的作用。首先是大力“清占解保
”,遏制上市公司大股東“掏空”行為

  新《證券法》賦予證監會“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職權,并明文規定“有關部門”應在證券監管部門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時“予以配合”。建議工商總局下發文件,明確各地分支機構配合證券監管部門履行調查職責的責任

  楊勇平 蔡英 吳偉 雍小晶

  近年來,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現象屢見不鮮,愈演愈烈。據統計資料顯示,2004年,全國1334家上市公司中,有702家存在被大股東及關聯方占用資金的問題,年內占用資金發生額共計965.90億元。截至2004年末,上市公司被大股東等關聯方占用資金凈占用額為262.3億元,相比2003年增幅高達113.6%。我們認為,充分認識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深入剖析其“掏空”手法和形成根源,對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從根本上夯實證券市場基礎,提升證券市場的投資價值,保護廣大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意義重大。

  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手法種種

  所謂“掏空”是指大股東將上市公司的財產和利潤以各種方式轉移,以實施侵占的一種行為。其直接后果是上市公司資產被轉移或背上債務,中小股東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權益受到嚴重侵犯。

  實踐中,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手法層出不窮。常見的“掏空”行為有以下四種:“明目張膽”——大股東及其關聯方直接侵占上市公司資金;“移花接木”——利用上市公司為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借款提供擔保。證券市場上因為擔保而使上市公司陷入危機的例子不在少數。“巧取豪奪”——通過關聯交易轉移上市公司資產。“掩人耳目”——將關聯交易非關聯化侵占上市公司資產。

  大股東的“掏空”行為不但嚴重危害上市公司生存發展,直接損害中小股東權益,而且制約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危及金融安全。因此,必須加以根治。

  嚴防死守鏟除大股東“掏空”行為

  防止和打擊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行為,需要標本兼治。一方面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經營管理和規范運作水平,逐步強化其內部監督制衡機制;另一方面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強化外部監督的整治作用。在現階段,采取以外促內的方式對防范和控制風險將更為有效和有利。

  國務院近期批轉證監會關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意見的通知從總體上已作了安排部署。在此,就防止上市公司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非法侵占公司資產、違規擔保等突出問題,我們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一是整合行政資源,建立上市公司綜合監管協作機制。

  發揮地方政府統籌協調的作用。首先是大力“清占解保”,遏制上市公司大股東“掏空”行為;其次,及時有效處置本地區因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而引發的風險,維護上市公司的正常經營秩序;并在必要時對陷入危機,可能對社會穩定造成重大影響的上市公司組織實施托管。發揮證券監管部門的主力作用。在日常監管中,中國證監會及各派出機構通過現場與非現場檢查手段,全方位、多渠道收集情況,掌握上市公司動態。針對違規擔保、資金占用等“掏空”上市公司的行為及時立案稽查。對調查終結的案件,依據《證券法》對違法違規人員和上市公司給予最大限度的行政處罰。

  隨著新《公司法》和《證券法》的頒布實施,還應盡快制定配套法規和細則,落實相關法律規定。

  發揮金融監管、工商、國資等部門的配合協同作用。督促商業銀行嚴格審查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對外擔保的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嚴格審查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合規性和擔保能力,緊密跟蹤信貸資金安全,切實防范上市公司違規對外擔保的風險。

  將上市公司提供貸款擔保后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作為上市公司具有繼續擔保能力的審核條件之一,督促上市公司建立貸款信息披露機制。

  通過對上市公司貸款和擔保行為以及可疑資金劃轉行為進行監控,建立對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行為的預警機制。

  建立貸款信息溝通查詢機制。由銀行監管部門對公司擔保和資金劃轉信息進行分類管理,實現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信貸、擔保、信用證、商業票據等信用信息及監管信息的共享。

  工商部門。嚴格把好工商企業登記的準入關,對于年檢中發現的沒有實質業務的“空殼”公司應建立專門的數據庫予以重點關注。盡快實現全國工商企業登記信息的共享,以滿足各監管部門查詢上市公司大股東及關聯方信息的需要。

  新《證券法》賦予證監會“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職權,并明文規定“有關部門”應在證券監管部門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時“予以配合”。為更好落實這一規定,建議工商總局下發文件,明確各地分支機構配合證券監管部門履行調查職責的責任。這將極大提高執法效率,為查處大股東“掏空”等違法違規行為爭取寶貴時間。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運用其對國有企業的人事管理和重大事項決策的控制權,對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的不當行為進行預防和監督。當出現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侵犯上市公司利益時,可以根據證券監管部門的情況通報,依據相關規定對非法占用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直至將其驅逐出國資管理隊伍。

  二是加強司法介入,構建行政、刑事、民事三位一體的法律制裁體系。

  公安部門在打擊證券犯罪方面已發揮了重要作用。針對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行為,公安部門可以與中國證監會聯手,對證監會在稽查程序中發現的涉嫌違法違規線索及早介入,彌補證監會執法手段上的不足。及時控制犯罪嫌疑人,保證上市公司資產安全,追捕攜款外逃者,追回被轉移資金,減少投資者、上市公司的損失,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

  通過立法,加大對“掏空”上市公司行為的刑事懲處力度。現行《刑法》對大股東非法侵占上市公司資金行為尚未作出規定,司法機關對此類證券犯罪行為的查處尚處于空白狀態。

  建議在修改《刑法》時參考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證券法》,設置相關罪名和量刑標準,為擴大司法介入提供法律依據,以刑事處罰手段達到懲處和威懾犯罪的作用。

  逐步健全民事損害賠償制度。進一步推動建立中小股東對上市公司的集團訴訟機制,通過廣大投資者的共同監督及司法機關的介入促進大股東行為的規范,加大違規經濟成本,遏制“掏空”行為。(作者單位:中國證監會四川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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