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振業股權激勵嚴重違反上市規則及股改說明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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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07日 02:38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同時違反公司章程、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 上海證券報 記者 丁可 深振業(資訊 行情 論壇)股權激勵存在的種種問題正被一層層揭開。
深振業昨日以公告形式承認公司股權激勵相關事項尚需“完善”,并取消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關于計提長期激勵基金的預案》,但其實,深振業的問題還遠不止于此,據記者發現,公司管理層受讓激勵股權的禁售期嚴重違反《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同時也違反公司章程及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 《深振業股權激勵計劃實施辦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條規定:在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24個月后,管理層在職人員每12個月轉讓的公司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管理層離職人員,在其離職后的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 上述實施辦法表明,深振業管理層可以在任職期內轉讓股權。 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三章第一節“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聲明與承諾”第七款明確規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及離任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所任職上市公司股份,包括因公司派發股份股利、公積金轉增股本、購買、繼承等而新增的股份。 這表明,深振業股權激勵方案中有關管理層任職期內可以轉讓股權的規定明顯違反了深交所的上市規則。 不僅如此,深振業管理層可以在任職期內轉讓股權還違反了公司章程。 深振業公司章程第三節第二十九條規定,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及離任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雖然今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25%,但同時也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而深振業章程已經明確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及離任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另外,深振業2005年11月23日披露的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全文修訂本)第三部分“股權激勵計劃”也明確規定:激勵股權的流通條件將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而深振業宣稱2006年1月5日生效的股權激勵計劃實施辦法有關激勵股權禁售期的規定顯然違反了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也即違反了股改說明書。 業內人士分析,深交所上市規則規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內不得轉讓所持股份的一個重要目就的是防止內部人利用內幕消息牟利。 本報深振業股權激勵疑點追蹤之一曾指出,深振業利用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作為業績考核指標存在較大的利潤操縱空間。而深振業又規定管理層可以在任期內出售股份,進一步加大了管理層操縱利潤進而獲得激勵股權并擇機出售牟利的可能。 鑒于深振業股權激勵模式存在的一系列違規與嚴重不合理之處,本報除繼續追蹤報道外,還將于近期召開專家研討會進行深入分析,以期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這一新生事物營造更為規范的制度約束與實施環境。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