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破產將成券商退出渠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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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5日 09:24 中國證券報 | |||||||||
本報記者 夏麗華 昨日,當地法院的一紙公告讓佳木斯證券、大鵬證券破產案浮出水面。此前,雖有大連證券開法院受理券商破產案的先例,但佳木斯證券和大鵬證券卻是券商綜合治理開展以來的首批破產券商。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士指出,通過破產程序退出市場,是今后一個時期證券公司綜合治理過程中,對于除有重組可能以外的其他高風險證券公司的一種主要處置方式。 行政處置與破產關系密切 對高風險券商的行政處置與破產清算是券商綜合治理過程的兩個階段。二者既有區別,又緊密聯系。 證券監管機構在對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券商采取關閉和撤銷證券業務許可的行政處罰后,往往還要做進一步的處置。如通過托管、接管的方式完成客戶及證券類資產的轉移、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收購,如有可能,還可以進行行政重組。上述人士指出,其中,對券商客戶及證券類資產的轉移、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收購工作,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關系密切。“這些屬于進入破產還債程序的一些前置問題,要在行政處置階段解決。” 券商進入破產程序之前的行政處置期往往時間較長,這時無論是接管組、托管人,還是清算組都負有一項重要職責,就是保全公司的資產,這對破產程序的進行至關重要。因為破產程序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實現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的分配。 實踐先行為法規探路 據悉,目前佳木斯證券清算組已確認的個人債權收購等接近3億元,同時,采用一次性經濟補償,和托管機構接收等實現了員工的平穩安置等。 “這些是法院受理券商破產案的基本條件之一。”權威人士透露,證券公司破產案件與普通企業破產案件,在受理條件方面既有共性,又有所區別。在目前有關法律法規缺位的情況下,相關部門可能會就案件受理達成不成文的共識。比如除破產法律規范要求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條件外,還有如經過證券監管機構的批準,證券類資產處置完畢,收購工作基本完成,職工已經安置或有切實可行的職工安置方案,在行政處置期間沒有不當處置資產的情況,移交公安機關專案組收繳的資產、賬簿,地方政府要有維護社會穩定的方案等。 我國對金融機構破產的特別立法在短時間內還難以出臺。因此,業界人士認為,破產程序進行時,要考慮到我國目前對證券公司破產中的特殊問題沒有相應法律規定的實際情況,根據法律中的原則規定解決證券公司破產所面臨的各種困難;對國家相關監管機構依據有關行政法規、規章所采取的行政處置措施,法院一般應予珍重,以確保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此外,在審理證券公司破產案件中,還有相當多的實體問題尚未得出結論,如證券公司破產時委托理財合同保底條款的效力等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還有賴于司法實踐經驗的不斷積累和證券市場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