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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為金融機構破產立典范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5日 09:24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璩立國

  大鵬證券進入破產程序,拉開了證券公司問題市場化解決的序幕!爸灰踢M入破產程序,就是個進步”,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李曙光這樣評價。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他表示,希望大鵬證券破產做到公開透明,使之成為一個經典案例,以便為今后的金融機構破產做個典范,同時要加快建立金融機構破產機制,規范金融機構的破產。

  破產程序要公平對待債權人

  新證券法第129條在原證券法基礎上做了一點補充修改,證券公司停業、解散、破產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也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大鵬證券破產得到監管部門的批準。

  而由于我國企業破產法還在修改當中,作為金融機構的企業破產,其具體執行程序主要依照1988年實施的國有企業破產法、2003年最高法院企業破產司法解釋以及民法中所提供的有關依據。同時,因為金融業的特殊性,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時間不是很長,券商的破產牽涉范圍較廣,因此,對其破產是慎之又慎。

  李曙光指出,考慮到維護投資者特別是個人投資者的利益,券商破產的程序與一般企業的破產有所不同,應有一個行政前置程序:地方政府在綜合考量后,券商將破產申請提交到監管部門,由監管部門決定是實施清算、重整、接管等法律手段,還是實施行政接管、庭外重組、和解、政府拯救等行政手段,大鵬證券破產就是在這樣的程序下進入市場化破產程序的。其正常程序是,首先找一家證券公司托管其業務,隨后或同時責令關閉證券公司并委派會計師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行政清算,清理資產及債權債務、剝離經紀業務、安置公司員工,同時由央行給予再貸款以彌補公司保證金缺口并償還個人債權債務,待行政清算完畢后,再由清算組向公司注冊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券商進入破產,一個關鍵問題是債權人如何得到相應的保護和賠償。券商破產債權人有自然人和法人(機構債權人),他們是基于合同(如營業部房屋租賃合同)或因證券公司的侵權行為(如股票、資金被證券公司挪用)等原因對破產證券公司享有的破產債權的人。

  2004年11月,央行、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聯合制定并發布了《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對個人債權進行了相應的保護,然而對于機構債權卻沒有做出規定。因此,進入破產程序后,主要涉及到的是機構債權。李曙光教授指出,既然是市場化破產,就應該成立一個債權人委員會負責處理債務問題,進行集體清償而不是個別清償,不應該是對一部分債權人優先償還,而另一部分債權人卻得不到償還。只有公平地對待所有機構債權人,公開透明地進行破產清償工作,大鵬證券的破產才能稱得上是成功的市場化破產。

  建立金融機構破產機制

  大鵬證券破產盡管是國內第一家正式進入破產程序的券商,但卻標志著我國證券業市場化的步伐正在加快。破產機制的引入有利于優勝劣汰,不但淘汰市場上不合格的主體,同時警醒債權人,為了貸款安全和減少可能的清算帶來的損失,會對金融機構精心挑選和監督。

  隨著我國金融業的迅速發展,難免會出現很多非市場化因素帶來的種種弊端,類似大鵬證券的金融機構也不在一兩家,如果不能建立起一種正常的破產機制,就會給市場、投資者發出錯誤信號,這些金融機構是沒有問題的,要么是無限地透支政府信用,結果導致事實上風險在積累和增加,投資者的損失將越來越大,政府化解的難度越來越大。

  李曙光指出,當前我國對于金融機構破產機制,在《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和新破產法草案中都有規定,但只是在原則上認可金融機構可以破產,至于證券公司的破產目前還沒有相應的規定。在某種程度上,大鵬證券破產是在摸著石頭過河。

  為了較好地預防類似的金融機構危機以及順利地化解金融機構危機帶來的危害,李曙光建議要建立起相應的破產機制,并要有一整套的支撐系統。

  首先是金融機構自身必須建立防范風險的預警體系,包括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清償能力管理、投資透明度管理、安全性預防等一整套管理和規定,并公開、透明、強制性地實行信息披露。其次是有效的外部監管體系,包括監管機構之間建立起監管協調機制,投資者或者債權人也要及時關注金融機構的經營問題。此外是建立起存款保險基金、拯救基金、再貸款基金。

  李曙光還特別指出,應當設立一個統一的標準和程序,規定金融機構什么情況下破產,行政干預什么情況下可以介入,什么情況下可以動用公共財政或儲備基金進行拯救行動,什么時候可以動用市場的力量拯救,什么情況下政府可以批準清算、重組等等。

  為了使今后的金融機構破產有較為規范的操作程序,他認為當務之急是要制定一個《金融機構破產特別法》(或者《特別條例》),使金融機構破產可以規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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