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一欣:德隆案離小股民維權有多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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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4日 01:14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編者的話: 上周,建國以來最大的金融證券案件------德隆主案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該案的開庭,一度讓媒體和社會公眾把目光都聚集在被指控涉嫌兩項罪名的唐萬新
德隆案的犯罪嫌疑人的罪名主要有兩條:一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主要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吸收存款只能由國家指定的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向不特定群體收取資金并支付利息,而非國家指定的機構這么做的話便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情節嚴重、影響巨大的便構成了犯罪,有的不是直接以吸收存款的名義而采取其他名義吸收存款的,則構成了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德隆案中主要是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其行為是通過有關所控制的證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資公司組織對不特定社會公眾開展委托理財業務,獲得資金,支付固定收益和保底承諾。 為了集中持股,德隆案中還發生了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是指以獲取暴利或轉嫁風險為目的,操縱證券市場價格且情節嚴重的行為。德隆案中操縱的股票主要是新疆屯河、沈陽合金、湘火炬等。手法主要是利用自有資金和部分委托理財資金,使用大量股東賬號,集中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采取連續買賣、自買自賣等手法,造成三個股票價格異常波動,非法獲利。 無疑,德隆案的犯罪嫌疑人是應當受到刑事制裁的。 除了刑事制裁和行政處罰外,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和受害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的。提起民事訴訟的途徑有兩條:一條途徑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另一條途徑是單獨訴訟。面對德隆案金額如此巨大、影響如此廣泛、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和受害人群體如此眾多的情況,從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角度都存在一個制度創新問題,應考慮重新修訂這兩部訴訟程序基本法。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然法律有規定,但是單個投資者(受害者)提出實際上不太容易,也不方便,且不能涵蓋全體受害者,單獨訴訟則勞民傷財浪費司法資源,從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的角度考慮,檢察機關在提起涉嫌犯罪刑事公訴的同時,應當發揮檢察機關公益訴訟職能,代表全體受害者或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判決后,將判決賠付資金發放到每一個受害者或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手里,改變目前由公安機關追繳贓款/非法所得/違法所得后直接發放受害人手里的做法,由檢察院提起公益性民事訴訟,法院判決生效后將這些款項送到受害者手中,這樣做既符合司法的權威又保持了社會的穩定。 在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判決生效后,應當允許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提起操縱市場民事賠償訴訟,從今年1月1日開始生效的新《證券法》中已經允許投資者提起操縱市場民事賠償訴訟。但2000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紙通知還限制著投資者提起操縱市場民事賠償訴訟,這一局面應當盡快改變。 考慮到操縱市場民事賠償訴訟的人數眾多,從最廣泛的維護投資者權益考慮,應當在民事訴訟法中引入集團訴訟制度,集團訴訟的核心是"默示同意、明示反對",即由訴訟代表人提出代表全體受害者提起訴訟后,凡權益受損的投資者不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反對意見就視為同意,不參加者必須明確表示。在最廣泛、最大限度上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打擊證券市場違反犯罪行為。 文章純屬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文責自負。讀者據此入市,風險自擔 作者聲明:在本機構、本人所知情的范圍內,本機構、本人以及財產上的利害關系人與所評價的證券沒有利害關系 作者為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宋一欣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