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操縱股價尚難要求賠償 德隆案受害人如何討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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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3日 07:50 北京現代商報 | |||||||||
● 172.18億余元非法吸收存款至今未兌付 ● 資金鏈斷裂 “老三股”156億市值蒸發 172.18億余元,一個令人觸目驚心的數額,這是德隆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至今未兌付的資金余額。
人們的目光集聚到武漢,德隆大案在此開審。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表示,唐萬新等人應為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人們在關注德隆真相如何大白、唐萬新等人將獲罪幾何的同時,禁不住要問:那些中了德隆斂財圈套的受害人,如何追討回自己的損失? 庭審結束 被告對事實供認不諱 經過兩天的緊張審理,20日下午17時40分左右,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50億元操縱證券交易價格非法獲利98.61億元的德隆系列案主案一審在武漢中院結束。 檢察機關認為,上海友聯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總裁唐萬新,高管楊利、李強利用下屬金融機構,采取承諾保底和固定收益率,與不特定社會公眾簽訂委托投資協議的方式,實施變相吸收公眾存款450億元的行為,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新疆德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德隆國際戰略投資有限公司及其總裁唐萬新,高管王恩奎、董公元、洪強、張龍采取連續買賣、自買自賣等手段長期操縱股票交易價格非法獲利98.61億元的行為,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交易秩序,涉嫌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在上述單位犯罪中,唐萬新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余各人系單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此外,楊利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涉嫌挪用資金罪。 經上級機關依法指定,此案由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武漢市中院審理。共有5名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另外,被告德隆旗下三家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辯護人以及7名被告的辯護人共17人也參與了訴訟。 在19日、20日兩天的庭審中,所有新聞單位的記者都沒有獲準參加旁聽。據旁聽庭審的人員介紹,所有的被告對事實都予以認可。 在20日上午開始的法庭辯論階段,辯論的焦點是適用法律的問題和如何適用法律問題。辯護律師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指控作了無罪辯護,對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的指控做了輕罪辯護。 起訴書稱,案發后,唐萬新、洪強、張龍分別到有關部門投案。 據了解,法庭沒有當庭宣判,將擇日對此案進行判決。此前,德隆參股或控股的金融機構德恒證券、金新信托、中富證券和恒信證券等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 等待追贓 還是主動起訴 根據檢察機關的起訴,德隆系從2001年6月5日至2004年8月31日,通過上海友聯組織金新信托、德恒證券、恒信證券、中富證券、大江國投、伊斯蘭信托等公司,采取承諾保底和以22%—1.98%不等的固定收益率與不特定社會公眾簽訂委托投資協議及補充協議 35890份,變相吸收公眾存款450.02億余元人民幣,其中未兌付資金余額為172.18億余元。 華東政法學院教授、證券法律專家吳弘認為,如果上述指控屬實,在審理結束以后,受害人可以向司法機關要求追贓。根據司法機關追回的贓款,受害者可以按比例獲償。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說,通過公安機關追繳非法所得,向受害人按比例發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通常處理方法。不過,受害人也可以通過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甚至是單獨訴訟,向德隆系追討自己的損失。這也不失為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的舉動。 相對于由司法機關出面追贓,主動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尋求賠償,無疑更為主動。不過,吳弘指出,盡管司法機關追贓不如民事賠償直截了當,但前者可以一追到底,不管犯罪人將資金轉移到哪里,只要發現就可以追回來。而在民事訴訟中,一旦犯罪人將資金以某種合法方式轉移出去,就很難要回來。 操縱股價 投資者尚難要求賠償 檢察機關指控認為,德隆系涉嫌操縱新疆德隆、合金投資(資訊 行情 論壇)、湘火炬(資訊 行情 論壇)A等“老三股”的股價。1997年3月—2004年4月,新疆德隆、德隆國際累計買入“老三股”金額為678.36億元,累計賣出“老三股”金額為621.83億元,余股市值為113.14億元,余股成本為162.30億元,按移動平均法計算共非法獲利人民幣98.61億元。 熟悉市場的人都知道,在2004年4月,德隆系資金鏈條斷裂之后,德隆“老三股”相繼跌停,到5月25日,流通市值從最高峰時的206.8億元降到50.06億元,蒸發了156億多元。 在“老三股”的大起大落之間,多少投資者的錢跟在后面打了水漂!對于這些投資者而言,還有沒有希望挽回自己的一些損失? “這在理論上是沒有問題的。”吳弘與宋一欣均作此表示。在自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證券法》中,已經明確規定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吳弘指出,新《證券法》只是吸收了實踐中成功的東西,對虛假陳述行為所引發的證券民事賠償責任作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對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只有一個原則性規定。具體如何賠,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相關司法解釋。“不過,聽說最高法院正在抓緊從事這項工作。” 宋一欣說,在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出臺之后,合法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應當在第一時間向法院提起訴訟。他同時建議,應當盡快建立投資者權益保障基金,為那些因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等行為受損失的投資者提供賠償。 他說,我國證券市場賠償基金的三大環節已經建成了兩個:即第一個層次的交易所風險保障基金、登記結算公司的風險保障基金,以及第二個層次的用于當證券公司破產時,彌補客戶保證金缺口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現在,就獨缺第三個層次的用于證券民事賠償的投資者權益保障基金了。 德隆案警示錄 “德隆主案”一審20日在武漢庭審結束,德隆旗下3家企業、總裁唐萬新及其手下6名高管分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50億元、操縱證券交易價格非法獲利98億元等罪行被提起公訴。 德隆系列案件的審理,是監管部門向證券市場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發出的警告信號:那些曾在證券市場中肆無忌憚地違規違法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我國的股市是在經濟轉型過程中逐步發展起來的,在一段時間內,股票市場不甚規范。據了解,此次審理的德隆主案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過去在我國很多證券機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另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證券機構挪用客戶保證金、發布虛假信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通過虛假項目實施集資詐騙等行為在資本市場中也是屢見不鮮。這些違規違法行為的存在,刺激和助長了資本市場的投機行為,危害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長期以來,對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主要是行政處罰。證監會或交易所對他們進行警告、罰款、通報批評和責令改正,很少追究刑事責任,即使少數違法者最終受到刑事處罰,違法者所受到的懲處仍難以與其違法所獲得的利益和造成的損害對等。“管而不懲、懲而不嚴”,違法者違法成本過低,是造成違規違法現象司空見慣、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公司法》和《證券法》,以及審議中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對金融犯罪的懲處力度,強化了監管部門的責任。德隆主案開庭審理,對那些抱著觀望和僥幸心理的違規違法機構和個人無疑是“當頭棒喝”,也讓投資者看到政府整肅資本市場的決心。從這個意義上講,德隆案的開審,將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發展過程中具有標志性意義的事件。 劉宏鵬、周夢榕、潘清 商報綜合報道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