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兩法實施30多家公司欲改公司章程 具法律風險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0日 11:46 證券時報 | |||||||||
新兩法實施,30多家公司欲修改公司章程 專家提醒上市公司注意潛在法律風險 □本報記者 胡道之 在新《證券法》、《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至今,已經有30多家上市公司將對其公司章程進行了修改,其中包括G廣電、貴研鉑業(yè)、江淮動力、金城股份、河北宣
“新兩法頒布實施以后,上市公司自主權變大了,公司治理也更加規(guī)范了。不過,公司潛在的法律風險也變得更加大了,可以說是有多大的權利就會有多大的義務。”山鷹紙業(yè)董事兼副總經理楊義傳日前向記者表示。而他本人近期則負責了山鷹紙業(yè)公司章程2006年的第一次修改。他認為,此次公司章程的修改,主要是針對剛剛頒布實施的新兩法來進行的。兩者一對比,發(fā)現(xiàn)差距還不小,所以這樣的及時修改是十分必要而且重要的。 記者采訪中發(fā)現(xiàn),不少上市公司已經對潛在的法律風險有所認識,不過很多只是局限于對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及時、合規(guī)等方面。“以前董事會作出的相關決定,很少會讓律師看一下。現(xiàn)在,我們已經新增了法律方面的人員,每項決策形成文字稿后都要讓律師再仔細審讀,讓董秘也看過,看是否需要及時披露等等。”一家制造業(yè)上市公司的高管這樣告訴記者。很顯然,目前諸多上市公司對新兩法理解的還未深入和透徹,對所增加的上市公司應訴風險也缺乏認識。 中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鄧江華律師認為,為加強對小股東權益的保護,新公司法確立了股東直接訴訟制度和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可以預見,新公司法正式實施后,此類訴訟必將呈現(xiàn)較快增長態(tài)勢。 鄧江華分析說,新公司法頒布后,較為典型的涉及上市公司的訴訟將集中在四大類:第一,董事、高管違法經營或在經營過程中違反忠實、善管義務,給公司造成實際損失的,且公司怠于對其行使訴權的,股東可以代位公司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第二,股東對大股東侵害公司利益造成損失所提起的損害賠償之訴;第三,公司股東、董事、管理層以外的第三人侵犯公司利益,如果公司拒絕或怠于行使訴權,股東也有權代位公司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第四,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或者退出公司之訴。此種訴訟發(fā)生的概率可能比較低,相信司法實踐中也會有相應制度建設來禁止此類訴訟權利的濫用。 “過去小股東要起訴,只能借助最高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試行)》,但規(guī)定的還不夠具體。而這次就是真正的有法可依了。”鄧江華說。 (證券時報) 新浪財經提醒:>>文中提及相關個股詳細資料請在此查詢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