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隆危機追問:誰該為問題企業埋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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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0日 09:14 經濟參考報 | |||||||||
新華社記者 潘清 劉宏鵬 周夢榕 唐萬新19日在武漢的受審,似乎將給延續近兩年的德隆危機劃上一個句號。 但是,德恒證券、金新信托、伊斯蘭信托案和本案已經或即將做出的司法追究,并未停止人們對資本市場、金融監管者和地方政府的質疑和追問:為何對“問題企業”的介入總
監管總在風雨后 人們對監管方的詬病,顯然并非始于德隆危機。猴王、鄭百文、科龍、啤酒花……一個又一個破滅了的資本神話,折射出中國資本市場的尷尬——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和“管”,為何總是姍姍來遲? 2004年4月德隆危機暴發之初,新疆方面尚不知龐大的德隆系“到底出了什么問題,出了多大的問題”。在成立以自治區常務副主席為組長的“德隆危機協調小組”之后,經全力核查,新疆才首次摸清了德隆系的“樹結構”:德隆國際控股新疆德隆、新疆德隆控股屯河集團、屯河集團控股屯河股份、屯河股份控股天山股份、天山股份又入股伊斯蘭信托……暴露出來的問題令人震驚:由于德隆從產業抽取資金填補金融窟窿,新疆屯河直接損失5億元,當地農村信用社的16億元資金也卷入其中,而因委托理財深陷資金黑洞的企業和個人投資者更是數目驚人。 其實,德隆危機暴發之前,有關方面并非毫無覺察:固定收益率最高達22%的委托理財,利從何來?而2003年10月掛牌成立的新疆銀監局,也已盯上德隆旗下的金新信托——為何2003年前10個多月虧損,年底突然就變為贏利? 2004年2月,新疆銀監局派出現場檢查組,對金新信托的盈虧真實性進行調查,發現其高管人員長期不在崗履職、公司經營管理混亂。但遺憾的是,此時離危機暴發已為時不遠。 此外,唐萬新此次在武漢被控操縱證券市場價格。那么,為何德隆系坐莊操縱股價長達7年時間、非法獲利超過98億元,卻遲遲未受查辦?記者采訪中,一名李姓股民的疑問頗具代表性:“大家都知道(德隆坐莊),證監局為什么不知道?” 除卻對監管部門的期待,專家認為,加強全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是使監管關口前移的關鍵。 多年從事上市公司財務研究的專家賀宛男說:“這些問題企業通常采用資產重復抵押的方法,向許多銀行借債,一元錢的資產結果可能獲得了10元錢的貸款。一旦資金鏈斷裂,企業最多宣布破產,可銀行的貸款就成了無法追回的壞賬。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自然有恃無恐。” 賀宛男認為,如果能建立起覆蓋全國的信用體系,上市公司及其主要關聯人的信用資料由全社會共享,就可以有效地避免企業盲目擴張、巨額融資帶來的風險,監管部門對由此產生的危機也將由“事后處理”變為“風險防范”。 誰該為問題企業“埋單”? 2004年8月華融公司托管德隆之后,有關德隆旗下企業是破產還債或是盤活重組的傳聞不斷。但對新疆而言,如果成批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被迫破產清算,不僅債權人將蒙受重大損失,社會也將為此付出高昂成本——新疆多年培育起來具有比較優勢的農業產業鏈,將可能就此中斷,最終天山北坡經濟帶和環塔里木盆地的林果業農戶將蒙受重大損失。 但對新疆而言,從農戶利益出發和當地產業發展角度出發,重組肯定是占優選擇。 在銀行減債沒有先例的情況下,新疆“德隆危機協調小組”成員穿梭于烏魯木齊和北京的部門之間,終于為相關企業贏得減債承諾。這一承諾使得此后天山股份、新疆屯河的重組順理成章。 2005年11月,德隆債權人委員會公布了國務院批復同意銀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三部委提出的公司債務重組意見:相關債權人對ST屯河貸款余額按40%的比例減債,即消減其銀行貸款9.2億元,免除其截至2005年5月31日銀行貸款逾期罰息2646萬元、自2005年6月1日至剩余貸款還完期間的銀行貸款利息8767萬元;有關債權銀行對天山股份16億元長期貸款利率按基準利率下浮30%,相關債權人豁免天山股份截至2005年5月31日的銀行貸款欠息及罰息3904.96萬元,《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重組框架協議》由債權銀行與債務企業自主確定。 從表面看,各大商業銀行為挽救德隆做出了重大犧牲。實質上,是政府最終為這家“問題企業”“埋了單”。 在賀宛男看來,由政府出面來解決德隆危機是不得已而為之:“德隆背負巨大債務,如果僅僅依靠企業自行解決,只有選擇破產,結果是所有債權人得不到任何補償,而其中損失最大的還是國有銀行。” 賀宛男說,德隆系的“三駕馬車”多少還有些實業資產,國家采用“不判死刑”的做法讓其活過來,多少可以減少一些損失。 有關部門明確指出,德隆危機善后處理中一些對新疆的特殊傾斜政策“不可復制”。但人們仍不免懷疑,企業一旦做大到成為市場的一部分,政府就會在其出現危機后出手相援,“大而不死”的德隆恐怕不會是政府為“問題企業”惟一的一次“埋單”! 德隆罪罰之后 中國證監會一名資深監管專家認為:“德隆危機的暴發,是我國證券市場的法治轉折點之一,從反面促進了法律的完善。” 這個觀點似乎可以從過去一年中一系列引人注目的司法新聞中得到印證。 2005年底,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德恒證券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韓新林、郭建偉等分別作為德恒證券公司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 幾乎與此同時,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分組審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對于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最高罰300萬元;上市公司高管操縱上市公司,故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可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對虛假陳述負有責任時,也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增加了操縱市場、內幕交易欺詐客戶的民事責任。業內專家認為,新法在證券民事賠償制度體系方面做出了重要完善。 人們欣喜地看到,為整肅證券市場而織就的法網正日趨綿密。但欣喜之余,人們似乎仍應保持清醒和警惕。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周英劍說:“當前很多事情,按照法律法規完全可以做得很好,但問題在于許多部門和企業不嚴格按規矩辦事,執法力度亟待加強。” 而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任胡汝銀看來,即便建立了完備的法律體系,但對違規者和造假者的懲處卻不能到位,那么出現“德隆第二”“德隆第三”或許并不是聳人聽聞。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