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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侵占與歷史制度成因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12日 02:25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上海證券報 標題為編者所加

  大股東侵占上市公司資金,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現象,在其它證券市場上雖然存在,但象在中國內地市場上這么普遍存在的情況卻不多見。據2005年上市公司中期報告披露的信息,截至2005年6月底,共有395家上市公司存在大股東占用資金的現象,其中非經營性占用還有435億元之巨。

  大股東占用的發生,有歷史和制度方面的因素,也有主觀法制意識薄弱,更有法律不完善、處罰不嚴的原因。

  眾多周知,2000年前上市的許多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大多是"剝離"上市,將盈利能力強的核心業務剝離出來,成立股份公司到

證券市場發行上市。而留在母公司的資產大多是不盈利的非經營性資產,而且大部分員工均留在了母公司。為了維持母公司的生存,只得伸手向上市公司要錢,就造成了挪用上市公司資金的現象。而有一些上市公司,包括一些民營企業,其上市的目的就是為了融資:控股股東通過上市公司從證券市場融得資金,再將其占為己有。

  更為惡劣的是,很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無論是國有還是民營的,并不把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看作是一種違法違規行為。在他們看來,上市公司并不是一個獨立的實體,而是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資產的一部分。因此,將上市公司資金據為己有,也就不算侵占了,更不能算作偷竊。

  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掏空上市公司,給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其后果是嚴重的。一些上市公司由于被大股東掏空,喪失了持續經營能力而連年虧損,被戴上"ST"的帽子,甚至走上退市之路。猴王、濟南輕騎就是典型案例。

  為遏制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有關部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3年

證監會和國資委聯合發布了第56號文,明令禁止大股東侵占上市公司資金。國務院關于推進
資本市場
改革開放與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中也指出,要規范控股股東的行為,對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的控股股東要進行責任追究。國務院批轉證監會關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意見的通知中也明確指出,嚴禁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資金;對已經侵占的資金要采取多種手段,加快償還速度,務必在2006年底前償還完畢。(中)

  作者童道馳為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副主任。本文僅代表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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