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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可戰略性收購流通A股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06日 04:54 深圳商報

  外資可戰略性收購流通A股

  新政策規定,其首次取得股份比例不低于10%,3年內不得轉讓

  【據新華社北京1月5日專電】商務部、證監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明確外資可通過具有一
定規模的中長期戰略性并購投資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改后新上市公司的A股股份。首次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取得的A股3年內不得轉讓。

  這一《辦法》是2005年12月31日由五部門聯合下發的,《辦法》將于1月30日正式實施。

  《辦法》規定,外國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應符合的要求包括: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方式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投資可分期進行,首次投資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業有特別規定或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除外;取得的A股3年內不得轉讓;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持股比例有明確規定的行業,投資者持有上述行業股份比例應符合相關規定;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的,應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外國投資者應符合的主要條件是: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于1億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于5億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于1億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于5億美元;近3年內未受到境內外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辦法》規定,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所持A股股份,在其承諾的持股期限屆滿后可以出售;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須以要約方式進行收購的,在要約期間可以收購A股股東出售的股份;在股改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改完成且限售期滿后可以出售;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的股份,限售期滿后可以出售;投資者承諾的持股期限屆滿前,因其破產、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轉讓其股份的,經

商務部批準可以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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