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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家高風險券商僵而不死 投資者保護基金三難題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05日 15:28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莫菲

  上海報道

  截至1月4日,19家被責令關閉、撤消的高風險類證券公司,至今沒有一家進入司法破產程序。

  “行政關閉和司法渠道銜接不通暢,客觀上使有關部門不能在較快時間內清除仍存在巨大風險的證券公司。每關閉一家券商,中國證監會要動用大量系統內人力、物力和時間。”一位證監會人士表示,“我們幾乎騰不出人手去處置其他的風險券商。”

  這一壓力同樣遭遇在去年9月剛成立的、與證監會共同在北京富凱大廈辦公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簡稱“中投保公司”)身上。

  至今,中投保公司只托管清算了廣東證券一家券商。

  “除了上述的破產問題外,還有一系列難題,比如制度缺失、資金缺乏等,使得這家承擔了部分政府職能、專為證券公司風險處置中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而誕生的基金公司,短期內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上述人士認為。

  法律難題

  “對于

南方證券
漢唐證券
、亞洲證券等被處置券商作為被告出現的案件,最高院有三不原則:起訴不受理、受理不審理、審理不執行,而上述券商作為原告的案件可以繼續受理、審理和執行。”上海某律師事物所合伙人陳先生告訴記者。

  據悉,最高院對上述個案會頒布相應的文件,并把相關“復印件”傳達到各省市高院的立案庭。

  最高院的三不原則,使得19家早被證監會宣布關閉,并在走清算程序的券商無法進入正常的破產程序,機構債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其實,只要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都需要受理。現實中,上述券商都積壓在清算階段,清算工作都遙遙無期,如南方證券已經進行了近兩年。”這位合伙人表示。

  法律缺失是其中的原因之一。“我國現行的《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關于企業破產還債程序中,都沒有金融機構破產的規定。最高法出臺的《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主要針對的也是一般企業,金融機構破產無法簡單套用。新《破產法》不知何時才能出臺”。

  而最主要的原因是,“法院原則上對于處置券商的破產案件只走正常的破產手續,不插手具體問題。這就是說,證監會風險辦、中投保基金公司要把債權、債務問題清理好,社會安定和人的問題安置好后,法院才會受理相應案件”,這位律師稱。

  據接近最高院的人士介紹,最高法的大致精神是:個人債權債務清償完;資產和賬冊清理移交完;證券類業務處置完;保證金缺口補完;員工安置完畢。

  在達到上述標準后,法院才會受理券商破產案件。

  據悉,“五個完”標準遭到了有關部門的強烈反對。

  “如果按照這個標準,一個小券商都要清算半年甚至一年才能搞完。前四個問題,我們有把握解決,但是最后一個員工安置問題,則更不是我們能解決的。”一位中投保公司人士表示。

  證監會因負有監管職責,同樣希望能盡快進入司法程序,“這么多被清算券商壓在證監會手上,證監會也希望能早點交出去。”

  但員工安置完是法院一再堅持的受理門檻。“我們不怕債多,就怕人多。”上海高院人士笑言。

  盡管如此,有關部門在處置風險類券商時也盡量使證券類資產處置和員工安置相統籌。“我們明確要求受讓方整體接受員工,并保證和員工續簽一年勞動合同。”上述中投保公司人士說。

  據悉,大鵬證券證券類資產和經紀系統員工安置工作已順利完成。占92%的632名經紀系統員工與長江證券簽訂合同,另57位員工準備辭職另謀職業,并由托管人長江證券給予補償。大鵬證券作為被告的案件開始受理。

  債權收購難題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的第二個難題是2004年9月30日之后的個人債權到底如何賠付?比率為多少?

  2004年,央行、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聯合發布《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規定,2004年9月30日前,10萬元以下的經甄別個人債權全額收購,10萬元以上的經甄別個人債權9折收購。

  由于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家高風險券商清算組在處置2004年9月30日后的個人債權時擬采用不同的方式。

  記者得到的一份××證券公司個人國債甄別確認工作記錄上,清楚寫著“某債權人2005年4月29日國債的市值88325元,初步確認意見:2004年9月30日以后個人債權。擬收購金額:0元。甄別初審意見:9月30日以后個人債權。甄別復核意見:同意”。

  “在缺乏國家有關制度的統一指引下,較容易引起各方的爭議。”一位貼近證監會人士指出。

  “就如上述收購意見一樣,這不是一家可以決定的,”他表示,“至少要央行、財政部和證監會三部委會簽。”

  據悉,承擔“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職責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中國證監會,早已把有關方案遞交上去。

  “我們現在的重點工作是協調各部門,爭取在2006年底前使《證券投資者保護條例》正式出臺。”這位人士說。

  據悉,2004年9月30日后債權收購意見未出臺,也是法院不愿意受理此類券商案件的另一顧慮。

  “一旦進入司法破產程序,所有債權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機構債權人和個人債權人必須按比例平等受償,如果不在行政清算階段把個人債權債務處置完,留到司法階段頂多2到3折。處理不慎,可能引發社會問題。"一位接近最高法人士表示。

  資金來源難題

  據悉,中投保基金公司目前在資金方面的進展,也難如人意。

  按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基金的資金來源有滬深交所交易經手費的20%、券商營業收入的0.5%-5%繳納基金等五個方面。

  從長遠看,等上述資金正常交納后,基金公司可以正常運作起來,而目前,基金公司一開始的資金來源是央行再貸款。由于關系到基礎貨幣的擴張,央行對此審批十分嚴格。

  “資金和制度上的缺乏,使得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當前最主要的工作是安撫焦急的投資者,工作重點則放在各部門協調上。”這位人士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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