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信托面臨破產清算 40億元窟窿牽連建行工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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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05日 15:08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汪恭彬 翁海華 上海、金華報道 “資金去了哪里,我們也要調查清楚,應該給市民一個交代。”1月4日,金華市常務副市長王挺革對記者表示。
停業整頓數天之后,金信信托的神秘光環已經散失殆盡。 據接近建銀工作小組的人士透露,金信40億元窟窿,大多數是在二級市場,葛政在二級市場操控資金在200億元左右;另一部分來自于房地產投資。可能是算法不同,來自有關金信信托會議上的消息則是:窟窿為36億元左右。 “如果不出意外,6個月停業整頓后,金信信托將面臨破產清算。”接近建銀投資的人士說,“建銀看中的是金信旗下的博時基金和金信證券的經紀業務,這也容易與建銀旗下的中投證券(原南方證券)進行整合。” 當地機構受困 金信信托的停業整頓對當地投資者造成了直接沖擊,“以前金信的口碑是不錯的,回報比銀行高很多,所以我們有很多錢存在里面。”1月3日,在債權登記現場,一位王姓投資者告訴。 據悉,在金華當地,金信信托發行的計劃,年回報率大都在5.5%到8.5%之間,記者獲得的一份資金信托合同顯示,其年回報率為8%。 而正因為金信此前不錯的口碑,一些投資者在計劃到期后,還是將資金留在金信,“我的資金剛剛續約,想不到就被托管了。”另外一位投資者表示。 事實上,在金華當地,許多企事業單位大都是集體參與金信的信托計劃,其中還有不少為政府官員。 不過當地政府認為,政府提前介入,已經最大限度消除了金信的影響。 受到影響的,還有當地的部分機構。雙龍房地產信托計劃的特別委托人之一的浙江綠城集團,在2.79億總募集資金中,綠城動用了6000萬元用于定向支持其在合肥的兩個房地產項目。 但據本報獲知,該筆6000萬資金,其中僅600萬元用于注冊資本,另5400萬元則在轉入合肥項目公司后,又轉至綠城集團。 綠城集團計劃財務部的內部人士認為,信托資金在集團內部劃轉是正常行為。但這似乎與信托計劃不符。而最終該筆資金何去何從,則不得而知。 發起這個信托計劃的另外兩方是金地集團(600383.SH)和浙江通和置業。金地集團一直被市場認為金信信托協助其MBO,后者則是葛政旗下控制公司。 因投資5個多億國債于金信證券的浙江滬杭甬高速公路公司(0576.HK),其董事會秘書章靖忠則向記者表示,“影響應該不大”。但他拒絕透露更多的詳情。 與此同時,當地數家銀行也受到牽連。就在金信信托被托管后不久,坊間有消息稱,當地建設銀行涉及的貸款就有20個億。1月4日,當地建行的高層表示,作為四大國有銀行是不允許貸款給非銀金融機構的,建行在金信信托當中沒有貸款。 不過記者獲悉,當地建行有數億資金貸給了金信系關聯企業,其中包括金信信托的大股東通和控股以及通和置業。 “損失還不能確定”,1月4日,當地建行行長陳根海表示,事發后建行就召集了金信系關聯企業的領導,商討了還款方案。 據了解,此前建行已經收回貸款1.8億。 另外,有消息稱,當地工行也有數億資金貸款給金信的關聯企業,“工行和建行不相上下,其他銀行也有不等的貸款”。 建銀圖謀? 建銀投資20余人工作小組,由其副總經理楊小陽帶隊。 1月4日,記者問起有關建銀如何處置金信信托及其旗下金信證券和博時基金時,楊說,只是涉及信托層面。 有消息稱,伴隨著近日債權登記工作的啟動,金信信托高達40余億的窟窿,很可能在6個月后破產清算。 來自金華當地的消息稱,目前有關金信信托個人債權的,先由建銀出資墊付,然后由央行再貸款解決。而機構投資者,則在金華市政府的安排下,尋覓良方。 “原則上,政府不承擔機構投資者的賠付。”一位知情人士說,“現在,在等金華市政府的態度,否則就聘請律師通過法律手段,以挽回損失。” 上述來自金華當地的消息稱,建銀對金信信托本身并無興趣,其興趣在于兩點,一是金信證券旗下的經紀業務;一是博時基金。金信信托持有金信證券47.05%的股權和博時基金48%的股權。 目前,博時基金的資產管理規模達到500億元,如果按照年管理費平均2%計,每年收入就在10億元,年利潤1億左右。有人測算過,目前這部分博時基金股權價值在5億-6億元。 分析人士稱,在金信信托破產清算后,建銀可能會將金信證券的經紀業務和博時基金的股權剝離出來,然后放到中投證券這個平臺上運行。 中投證券全名中國建銀投資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是在競購原南方證券經紀和投行資產重組而來,楊小陽擔任董事長。 分析人士稱,中投證券面前還缺乏基金業務,包括金信證券的經紀業務和博時基金很可能被納入這一平臺。 “中投最近也在洽購相關基金公司,博時應該是最好的選擇。不過,最終博時和金信證券何去何從,中投證券能否拿到,現在都還難說。”上述消息人士說。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