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股改公司可依法實施股權激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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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05日 03:56 四川新聞網-成都日報 | |||||||||
股權激勵計劃所涉股票總數不得超過總股本10% 中國證監會昨日發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共分七章,53條,允許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以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與持續發展。
中國證監會在下發給全國上市公司的通知中指出,出臺上述政策旨在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批轉證監會〈關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意見〉的通知》。 從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上述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上述辦法還規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管理辦法要求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計劃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和進行證券欺詐活動。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據新華社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