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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證券市場監管制度 強化市場主體約束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05日 03:46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上海證券報 中國證監會法律部

  新《證券法》完善證券市場監管制度的法理解讀

  本次《證券法》修訂,調整、補充和完善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國務院的授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以下統一簡稱中國證
監會)的監管職責,對其履行職責的保障措施予以補充、完善和加強,相應地補充和完善了其履行職責的法定程序、執法責任等制度。同時,進一步完善了法律責任制度。這些制度的完善,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又是保護證券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

  一、證券市場監管制度修改的法理解讀

  從立法學的意義上講,本次《證券法》修訂解決了資本市場的三個基本法理問題:首先是資本市場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的法律地位問題,其次是進一步突出證券法的商法和行政法雙重性質問題,再次是調整中國證監會的職能定位問題。

  關于資本市場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的法律地位問題。黨的十六大報告、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分別作出了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的戰略決策,明確了資本市場發展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黨和國家的政策表明,無論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小康社會,還是牢牢抓住本世紀初十五年戰略機遇期大力發展壯大自已,都離不開高度發達的資本市場,需要通過資本市場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功能。本次修訂工作以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戰略決策為指導,以法律的形式將黨和國家的政策確立下來,形成了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的基本法律制度,從而,明確了資本市場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戰略定位和法律地位,為資本市場的長遠發展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障。本次修訂工作與同步進行的《公司法》修訂工作一道,將15年來資本市場法制建設的實踐經驗和各種教訓予以總結、提煉、抽象,并上升為國家法律,也是對黨的十四大確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戰略以來,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建設成果的高度概括和全面總結,堪稱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進程中的一座豐碑。

  關于進一步突出證券法的商法與行政監管法雙重性質的問題。按照當前世界通行的觀點,證券化率是衡量一個國家或者地區資本市場發達程度的基本指標。證券化率取決于三個要素:一是證券市場的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種類與數量,二是證券發行與交易的方式,三是證券交易與轉讓市場體系的發育程度。這是作為商法的證券法所要供給的基本制度規范,屬于私法性質。同時,證券法又是公法,需要確立證券市場監管的基本法律制度。公權力在資本市場介入的廣度與深度即公權力的邊界問題,既是證券法作為商法必須正面回答的基本問題,也是其作為證券市場監管法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作為商法的證券法的修訂,既回應了《立法法》確立的作為法律專屬立法權范疇的基本經濟法律制度的全國統一性原則,又兼顧了建立多層次市場體系對市場規則的差異化需求;作為行政法的證券法的修訂,進一步強化了市場主體自主規范經營與自治制度的供給,對中國證監會的監管職責、監管方式和手段予以適當調整與完善,補充和健全了權利救濟制度。同時,修訂后的證券法加強了司法權保護投資者權益和維護市場秩序的力度,在資本市場的三種公權力中,進一步大力強化、突出了司法權的功能。

  關于中國證監會的職能調整和履行職責的方式與手段的完善問題。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權作為行政權的一部分,其行使需要貫徹依法行政原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國憲法所確立的治國方略和政治目標。《立法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以及《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行政法規基本確立了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框架體系。已經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行政強制法》和正在研究制定的《行政程序法》、《行政收費法》等,將形成完善的建設法治政府的法律制度體系。國務院制定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立了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明確規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和具體目標、基本原則和要求、主要任務和措施。《證券法》的修訂工作,需要與法治政府建設的步驟與趨勢相適應,順應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發展潮流。本次修訂工作,與上列各行政一般法相協調,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市場行政立法、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程序、行政收費、行政監督等制度,對監管機構主要是中國證監會的監管職責與監管方式進行了改革、調整;對執法權限、調查手段予以補充和完善,從而,適應了資本市場發展對轉變政府職能和改革監管方式的需要。

  二、本次《證券法》修訂的基本精神與基本原則

  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一部法律的靈魂,基本精神通常都分解為幾個基本原則予以貫徹落實。法律修訂的基本精神,是修訂法律的指導思想高度凝煉的產物,是貫穿整個修訂工作和主要制度修改的航標與指針。

  如前所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戰略目標的實現和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需要資本市場進一步發揮資源配置的功能與作用,進一步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與效果。所以,證券法修訂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周正慶同志在證券法修訂草案起草說明中明確提出:"這次證券法修訂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關于‘大力發展資本和其他要素市場。積極推進資本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擴大直接融資。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完善資本市場結構,豐富資本市場產品’的精神為指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和‘法制、監管、自律、規范’的方針,堅持依法治市,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處理好加快資本市場發展與防范市場風險的關系,加強證券市場基礎建設。"由此,促進和保障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資本市場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服務功能,成為了本次修訂工作的基本精神。在本次《證券法》和《公司法》的修訂過程中,參加修訂工作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專家、從業人員等,達成高度一致的認識,大家一致認為:一部制定良好、符合本國經濟發展需要的《公司法》,是一個市場經濟國家或者地區經濟競爭力的重要標志;一部規制適度、對證券投資者保護有力的《證券法》,是一個市場經濟國家或者地區在經濟全球化、金融國際化的大趨勢下,參與全球資源配置、提升資源配置效率進而增強資本市場全球競爭力的重要保障。

  圍繞著貫徹"發展"這一基本精神,需要調整證券法的立法精神,從主要著眼于"防范金融風險"向放眼資本市場的未來發展轉變,從傳統的著重于市場準入審批而對市場主體經營規范重視不夠向加強規范運營、強化市場約束轉變,從高度依賴行政監管向完善司法救濟、加強民事責任追究轉變。本次修訂工作,就調整國家立法權對市場規制的角度而言,貫徹了放松管制的指導思想,為資本市場未來的發展拓寬了廣闊的空間;從調整商法規制的角度來看,大力加強了市場主體尤其是證券公司和上市公司規范運營規制,適當拓寬了市場自治范圍,強化了市場主體約束機制;從調整政府監管規制的角度來看,調整了監管職責,改革了行政管理方式,加強了行政執法權行使的保障制度;就加強投資者權益保障而言,補充和完善了民事法律責任制度,拓寬了司法救濟范圍,加大了打擊違法行為的力度。

  由此,形成了本次《證券法》修訂工作的三項基本原則:放松市場管制,拓展發展空間;加強規范運營,強化市場約束;完善監管體制,健全救濟制度。

  三、修改限制發展創新的制度,完善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

  《證券法》立法的根本宗旨有兩個:一是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明確相應的法律關系,確立資本市場的基本商事法律制度;二是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建立行政監管制度和權益救濟制度。從一定意義上講,前一宗旨的實現也是以實現后一宗旨為依歸的,兩者存在著一定的因果關系。本次修法進一步體現了根本宗旨,主要從以下七個方面相應地調整、補充了市場規制:

  第一,拓寬調整范圍,為資本市場發展創新提供法律依據,為豐富資本市場產品留下空間。《證券法》第2條明確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資本市場產品的發展與創新,往往涉及到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實行嚴格管制。尤其是在我國當前"新興加轉軌"的時期,市場主體約束機制不健全,社會信用程度不高,投資者自我保護意識和風險防范能力不強,迫切需要法律對資本市場產品的發展與交易的創新予以規制。考慮到證券衍生品種的復雜性與差異性,法律授權國務院根據產品的不同特性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在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前提下,為探索金融機構綜合經營試點提供法律依據,為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的相互融合創造了條件。《證券法》第6條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從當前全球金融業發展的情況來看,分業經營的局限性已經相當明顯:一是全球經濟金融一體化、金融自由化、金融服務多元化對分業經營帶來重大影響,西方國家的金融綜合經營制度對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將帶來強烈的沖擊;二是世界金融發展格局的變化直接威脅到分業經營制度,銀行傳統的存貸款間接融資業務比重越來越小,表外業務和中間業務成為國際銀行業發展的方向;三是金融業分業經營制度抑制了市場資金供給來源,不利于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融通,不利于金融業的規模經營、國際競爭力的提高以及傳統金融企業向現代金融企業的轉變;四是金融業分業經營制度不利于金融創新,由于銀行參與證券業務受到限制,一些具有轉移風險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無法發展,導致銀行業和證券業都缺乏創新機制和創新能力。從國際上金融業綜合經營的發展情況來看,可以將綜合經營的優勢概括為如下三個方面:一是有利于實現規模經營效益,可以將金融行業的同一資產適用于不同金融業務,增強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能力;二是有利于提高綜合競爭力,可以共享網點資源和客戶資源,在20世紀80年代,實行頑固的分業經營模式的美國銀行業在與歐陸的全能銀行模式的競爭中日漸式微,最終導致其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的出臺,終結了美國半個多世紀的分業經營制度;三是有利于分散經營風險,"不要把所有的雞蛋放在一個籃里"的格言同樣適用于金融行業,綜合經營可以充分發揮多個市場的綜合優勢,可以緩和或者規避金融各行業的周期性、階段性風險,實現互補,降低經營風險。

  第三,拓寬自治范圍,授予證券交易所自律組織地位與職能,放松證券交易方式管制,為創新交易方式留下空間。《證券法》第102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賦予證券交易所自律組織地位,明確了其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的職責。《證券法》第40條將原先證券交易所唯一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修改為"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第42條將原先"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修改為"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第142條將原先禁止證券公司為客戶融資融券修改為"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刪除了禁止當日回轉交易的規定,將其交由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予以規定,為資本市場金融創新預留了空間。

  第四,增加了證券交易場所,允許在證券交易所之外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證券,為多層次市場體系建設提供了法律依據。《證券法》第39條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奠定了建設多層次市場體系的法律基礎。同時,第10條對公開發行證券行為進行了界定,第13條對公開發行新股條件的原則性規定為滿足不同層次企業的融資需求提供了彈性空間,這些規定和有關證券衍生品種的規定又為多層次市場建設奠定了證券交易品種的資源基礎。我國正處于經濟高速發展時期,《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為企業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各類企業都存在著巨大的直接融資需求。但是,不同的企業有著不同的直接融資需求,即便是同一企業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其直接融資需求也不相同。因此,應當根據企業發展的需要設定直接融資條件,建立相應的多層次證券交易、轉讓市場體系,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第五,修改了資金入市的禁止性規定,增加了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的規定。《證券法》第81條將"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修改為"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第83條將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修改為"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放松上市公司收購管制,將強制性全面要約收購修改為強制性要約收購,有利于通過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上市公司收購是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市場化手段。在資本市場恢復的初期,立法在公平與效率的平衡上,側重于公平,將效率置于第二位。一方面,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自我保護能力還十分有限,需要公權力對收購活動予以規制;另一方面,考慮到國有企業控制權轉移可能導致的國有資產流失及道德風險等問題,采取從嚴的管制措施,提高收購成本,可以適當降低改革的風險。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已經揭開大幕,并且進展順利。可以預見,在不久的將來,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并購市場將進一步活躍,二級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將得以充分發揮。為此,本次修訂將上市公司的強制性全面要約收購制度修改為強制性要約收購,收購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收購目標,選擇發出全面收購或者部分收購的要約,靈活控制收購成本。

  第七,健全投資者保護制度體系,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新《公司法》在完善股東合法權益保護制度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擴大了知情權,明確了提案權、股東大會召集權和累積投票制度,確立了關聯股東回避表決制度、股東代位訴訟制度等。在此基礎上,新《證券法》進一步確立了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法短線交易的股東代表訴訟等制度。此外,《證券法》還建立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完善了證券公司客戶結算資金的安全保護制度,補充了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一系列民事法律責任制度。健全、完善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本法律制度已經確立。

  四、調整監管職責,改革監管方式,強化市場約束

  從一定意義上講,中國證監會履行監管職責的唯一目標就是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權職權與職責相一致的原則,賦予中國證監會監管職責,就應當授予其相應的職權。新《證券法》不僅補充了中國證監會的職責,而且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改進了其監管的方式,弱化了行政管制,強化了市場主體約束機制。

  (一)補充和完善中國證監會的監管職責。在證券法施行的過程中,由于法律缺乏相應的授權和對相關事項的監管職責不明確,導致中國證監會對有些違法行為無權進行監管,對有些違法活動不能明正言順、理直氣壯地及時查處。本次修訂從三個方面補充和完善了中國證監會的監管職責:

  一是明確了中國證監會對公開發行行為以及公開發行股票等證券的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的監管職責。《證券法》第10條對公開發行行為進行了界定,中國證監會對除公司債券以外的其他證券的公開發行行為進行監管,并按照第188條的規定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相應的非法公開發行行為予以取締。根據《行政許可法》確立的"誰許可誰監管"的原則,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開發行行為進行核準,并對公眾公司負有監管職責。這一制度安排,是基于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維護經濟秩序與社會公共利益作出的重大制度變革。

  二是規定了中國證監會與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建立監管信息共享機制的法定職責。根據金融監管工作的需要,中國證監會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已經建立了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證券法》第185條明確規定了金融監管機構建立監管信息共享機制的法定職責。

  三是確立了中國證監會跨境監管的職責。經濟的全球化促進了全球金融的一體化,資本的跨國、跨境流動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課題。按照加入WTO的承諾,我國正在逐漸開放資本市場,國內企業跨境融資活動也日益活躍。與之俱來的是資本市場跨境違法犯罪活動日趨增多,對各國現行資本市場監管法律和司法制度提出了嚴峻的挑戰。為了創建打擊跨境違法犯罪活動的監管機制,《證券法》第179條明確規定,中國證監會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管。

  (二)改進監管工作方式,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為貫徹建設法治政府的憲政目標,本次修法改進了監管工作方式,強化了日常監管。從如下兩個方面可以充分體現監管制度的重大變化:

  第一,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結構性調整,放松管制與加強監管并舉。一是取消證券上市行政許可項目,授權證券交易所進行上市審核,將行政管理轉化自律組織的自治行為,通過簽訂上市協議的形式進行管理;二是不再保留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等行政許可項目,將事前監管轉變為事中、事后監管,加強對收購、重組過程的監督;三是增設證券公司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資格管理的行政許可事項,規定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注冊資本,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停業、解散、破產,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總的來說,對上市公司資源配置活動的規制逐漸放松管制,加快了市場化步伐;對證券公司則加強了規制,強化了準入管理,從源頭上加強風險控制。

  第二,授權監管機構補充立法,加強行政層級監督。《證券法》第13條規定了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并授權中國證監會補充規定其他條件,第12條授權中國證監會對公開募集設立股份公司在《公司法》之外補充規定其他條件,第13條還授權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新股規定條件,但是,同時規定中國證監會就上述發行事項規定的條件,均應當經國務院批準。可見,修法時充分考慮到了授權中國證監會根據企業融資的需求和市場發展情況,對法定條件作出補充規定或者直接設定條件的重要性,同時,為了加強對此類行政許可活動的監管,確保法律授權不被濫用,相應地確立了對該類設定行政許可條件的抽象行政行為的行政層級監督制度,明確賦予國務院進行監督的職責。這種授權立法類型,也是對《立法法》所確立的法律淵源在資本市場的一種實事求是的創造性發展。另外,考慮到上市公司收購的情況比較復雜,并且隨著金融創新和市場發展,隨時可能發生較大的變化,法律規制需要具有較強的適應性和靈活性。為此,《證券法》第101條規定,中國證監會應當依照法定原則制定上市公司收購的具體辦法。所以,中國證監會根據該項立法授權制定的上市公司收購的具體辦法,不僅僅是一件行政管理的部門規章,更是一件規范上市公司收購行為的商事規范性文件。

  (三)轉變行政監管職能,強化市場主體約束機制,進一步發揮自律組織和中介機構的監督功能。本次修訂對政府監管職能予以較大調整,其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強化市場主體約束機制,賦予證券經營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市場自律組織、證券投資者等市場主體一定的監督職能,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功能和市場約束的作用。這一轉變體現在證券發行、上市、交易、結算、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規范運營等各個方面:在發行、上市制度中,增加了保薦制度,確立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預披露制度與發行失敗制度;進一步發揮證券交易所的自律功能,授權交易所對股票上市條件作出補充規定并履行審核職能、決定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建立復核制度,擴大交易所制定交易規則的范圍,賦予其限制證券買賣的監管手段;健全和完善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制度;完善證券結算制度,確立貨銀對付、凈額結算的原則和制度;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嚴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信息披露義務,補充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活動一致行動人的監管制度;健全證券公司內控制度,加強日常監管,擴充監管權限,完善風險處置措施等。

  五、強化執法權限,補充調查手段,完善法律責任

  證券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具有高智商、電子化、行為隱蔽、手段變化快、涉案金額高、社會影響大、危害嚴重等特點。中國證監會的執法實踐表明,法律賦予的監管措施和執法手段不足以及時制止、查處違法行為。原《證券法》僅賦予中國證監會詢問權,查閱、復制、封存相關文件和資料權,查詢權和申請凍結違法資金、證券權等調查權力。由于缺乏必要的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導致調查效率低下,取證困難,并且難以得到相關部門、單位的密切配合與大力支持,結案難度非常大。根據實踐中反映出來的問題,新《證券法》增加了一些行政強制措施,補充了調查手段,增加了相關部門予以配合的義務,為嚴格執法提供了更加堅實的保障。完善法律責任制度是本次修法的另一項重要任務,除健全了監管機構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外,還普遍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補充和完善了行政法律責任和民事法律責任制度。

  (一)補充調查手段,增強執法保障。《證券法》第180條主要增加了五項執法權力:一是現場檢查權,中國證監會可以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二是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的查閱、復制權,可以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三是銀行賬戶的查詢權,可以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銀行賬戶;四是凍結、查封權,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不再需要申請司法機關予以配合;五是限制證券交易權,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為了保障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證券法》還明確規定,在其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時,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二)完善執法程序,強化執法責任。程序正義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證券法》第181條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否則,被檢查、調查的單位有權拒絕。第227條規定,監管機構有違反規定采取第180條規定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查詢、凍結或者查封等措施,或者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以及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確立市場禁入制度,將害群之馬驅逐出市場。《證券法》第233條明確規定,中國證監會可以對嚴重違法的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正式將該制度上升為法律規定,提升了其法律位階與權威性。需要說明的是,"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是指不得在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擔任證券從業人員,不得在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從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制作、出具文件的業務活動。

  (四)完善法律責任制度,加大打擊違法行為力度。本次修訂,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行政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都作出了不同程度的修改與完善。

  其一,擴充行政處罰主體范圍,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完善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將發行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收購人、證券公司的股東或者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納入行政法律責任主體范圍,設定了行政處罰;加大了行政處罰的力度,提高了罰款的金額,對沒有違法所得的違法行為補充設定了具體的罰款金額區間,避免了以違法所得為基數設定罰款倍數制度的弊端;對一些違法行為補充了直接責任人員的個人責任,增設了較多的資格罰;增加了利用上市公司收購侵權行為的行政法律責任;增加了違法聘用不具有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嚴格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補充了證券公司違反內控制度及監管制度的一系列行政法律責任等。

  其二,補充證券違法行為民事責任,完善民事法律責任制度,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增設了保薦人以及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違法發行、虛假信息披露的連帶責任制度;將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并列為承擔虛假信息披露連帶責任的主體,擴大了責任主體范圍;增加了上市公司董事不履行收回違法短線交易收益職責的連帶責任制度;增加規定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行為的賠償責任;增加了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賠償責任制度;增加了利用上市公司收購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等。

  其三,修改刑事法律責任制度的表述方式,首創簡潔明了的新范式,提高立法技術。將原先各條規定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表述予以合并,在第231條集中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些法律責任條款的修訂,充分考慮到了與正在修訂中的相關刑法修正案的銜接。已經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增設了上市公司不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行為的刑事責任;增加了證券公司違背受托義務、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刑事責任;調整了操縱證券市場犯罪的構成要件和罰金標準等。刑事法律責任制度將更加完善。

  綜上所述,本次修法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和法律責任制度,為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投資者權益奠定了更加堅實的基礎,為市場的發展與創新開拓了廣闊的空間,必將迎來市場健康發展的明媚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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