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百文民事賠償案被告三聯商社提起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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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04日 08:09 中國證券報 | |||||||||
本報記者 錢昊旻 北京報道 上海市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昨天證實,三聯商社(資訊 行情 論壇)股份有限公司即原鄭百文集團,已就投資者范女士訴其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的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宋一欣說,作為范女士的代理人,他于去年12月31日收到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轉來的三聯商社的《上訴狀》。三聯商社要求,法院重新計算投資者范女士的投資損失,扣除非因鄭百文虛假陳述造成,而由市場系統性風險及其他因素造成的損失部分。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其一審判決書中認為,2000年10月31日,新華社記者在《人民日報》上發表文章,對鄭百文在股票上市過程中存在的虛假陳述行為進行了揭露。2001年9月27日,中國證監會對鄭百文作出處罰決定,認定其存在虛假上市和上市后信息披露虛假等行為。原告范女士根據被告的信息披露購買鄭百文股票985股,因鄭百文的虛假陳述導致了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及這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等實際損失共計3973.54元。三聯商社應予原告上述損失的賠償。 對此,三聯商社在致河南省高院的《上訴狀》中指出,一審判決認定原告投資鄭百文股票的全部損失是因鄭百文的虛假陳述造成的,這一事實認定不清。因為原告在一審時所提供的證據未能證明:其在鄭百文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后仍持有鄭百文股票;其買入鄭百文股票是受被告的虛假陳述影響所致。 三聯商社同時認為,原告所受損失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等因素所致,并非完全與鄭百文的虛假陳述行為存在因果關系。這是因為:鄭百文股價下跌并非完全由虛假陳述行為所導致,而與行業背景和市場變化有密切關系;鄭百文股價下跌與同期家電類股票價格的變化趨勢是一致的;鄭百文股價的下跌與其1998年實施配股有密切關系。 宋一欣律師表示,對于三聯商社的上訴要求,原告會積極應訴。被告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在一審過程中雙方已就這幾方面問題展開過辯論。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