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證券法生效 有法可依執行仍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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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04日 03:56 四川新聞網-成都日報 | |||||||||
2006年元旦起,新的《公司法》和《證券法》正式生效 對于監管部門、上市公司、大股東和莊家來說,發現環境和氣候發生了新的變化,因為從2006年1月1日起,新的《公司法》和新的《證券法》就正式生效了。 新舊之比變化大
對比舊的,新的《證券法》發生了許多變化,變動的部分就達40%以上,其中在公司治理、大股東的責任和義務、制度創新、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不受損害等方面是該法的重點。 無論從上市,到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決定,還是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條款,或者是在對中小股東利益保護、在資金入市等等許多方面,新的《證券法》都作出了更明確更具操作性的規定。 在信息披露方面更是提高了透明度,加大了這方面的民事責任條款。首先,發行人和上市公司,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再有,出具有關文件的服務機構,比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或者是信用評級的機構,對于虛假的披露也要承擔連帶責任。另外,在創新方面預留空間和對投資者利益保護上,都有特別大的變化。可以說,兩法的實施,無論是在證券市場的基石、監管,還是在交易等各方面都有深刻的影響。與之配套的具體法規還在源源不斷地制訂和頒布之中。 具體執行仍有難度 新的《證券法》生效之后,雖然對證券市場有深刻的影響,但有許多學者專家對此評價并不高。 郎咸平就認為,“中國不缺法律、不缺條文,缺的是有效的執行。”市場知名人士皮海洲認為,新的《證券法》在三方面存在遺憾:第一,新股發行上市的門檻不升反降;第二,新股發行上市的審核權下放給交易所;第三,對新股發行上市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不夠。而更有人認為,新的《證券法》只是加強了“監管行為”權力,根本沒有歸還“交易行為”應有權力。(本報記者 孫強)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