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道防線構筑投資者保護屏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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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30日 08:38 中國證券報 | |||||||||
本報記者 璩立國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根本,如果其利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則我們的證券市場“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如果投資者不能通過投資證券市場獲得相應的投資回報,我們的證券市場又與賭場的老虎機有何區別。
然而,遺憾的是,由本報與華鼎調查公司聯合所做的一項調查顯示,2005年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總體收益呈現八虧一平一盈格局,近九成的投資者持謹慎觀望態度,65%的投資者因重倉被套,25%的投資者表示,準備撤出資金,而準備“增加資金投入”的人僅有1%。試想,如果沒有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還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嗎? 股市低迷時,新的證券法修改獲得高票通過,新法高度強調了對投資者保護的重要性,并從五個方面,以條文的形式予以明確,希望在實施的過程中,市場各方能從長計議。尊重投資者,也就是尊重證券市場;只有保護了投資者,自身的利益才能得到最終的保護。正如華爾街的一句名言: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就是保護了所有投資人的利益。 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 新法第134條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在我們的證券市場上,挪用客戶保證金、占用客戶資產等侵害投資者利益的時有發生,隨著一些券商的關閉,政府不但承擔著額外的負擔,投資者的利益也難以得到有效保障。基于此,根據國際通行做法,2005年8月,注冊資本63億元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成立,而新證券法也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當證券公司破產時,通過建立起投資者保護(賠償)制度,有利于穩定投資者的信心。 確立投資者損害賠償制度 新法第69條、第75條、76條、77條、79條、171條、173條、190條、191條、210條、212條、214條、232條等條款都對損害投資者合法利益的情況做了有關賠償的規定。例如發行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欺詐客戶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等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等規定。 從新法有關賠償的一系列規定可以看出,證券市場損害賠償制度基本確立起來了,為遭受損失的投資者提供了相關的法律救濟途徑,也會對損害投資者的不法行為予以一定程度的警示。 打擊股市黑嘴 新法第171條對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利用媒體誤導投資者獲取利益也做了相應規定,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目前證券投資咨詢業比較混亂,股市黑嘴嚴重地擾亂了投資者的視線,誤導投資者遭受無謂的損失,有些證券咨詢公司與媒體聯手,尤其是買斷電視臺、電臺的多個時段大肆推介個股,有的股評人甚至與莊家串通一氣,故意發布虛假信息,操縱股價,引誘和坑害投資者。 新證券法明確規定禁止該類行為,有利于市場圍繞價值投資運行,避免過分投機,有利于市場交易的公平有序。但由于利益的驅動,不排除某些咨詢機構存在僥幸心理,因此還需要在執行時有關部門不要心慈手軟。 強化證券監管部門權力 新法第十章豐富和強化了證券監管機構的權力,并對違法行為享有實施檢查和調查的強制權力。例如,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有權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有權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等等。 過去由于監管機構主要在于維護市場三公原則,對一些違法行為缺乏有力的強制措施,從而使得監管的有效性不能有效發揮。新法增加了監管機構的權力,能及時地對一些違法行為予以追究和調查,大大提高了監管的效率。當然,在賦予監管權力的同時,法律也對其實施權力時做了相應的限制性規定,也就希望監管機構或個人能以身作則,在法律的框架內行做人做事。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